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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提问者:bgfg
2019-11-21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上述规定,应当相应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包括:(1)损害赔偿;(2)行政处分;(3)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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