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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中的仲裁裁决效力如何?它与审判的关系如何?
提问者:rfree
2019-11-21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本条有以下几点需要明确:第一,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这个诉讼不是行政诉讼,仍是一个民事诉讼,即以原来仲裁时的对方当事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二,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审理过程中不受仲裁裁决的影响,而且不是撤销仲裁裁决要求原仲裁机构重新进行仲裁。法院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也就是说,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向法院起诉后,仲裁裁决自动失去了效力,纠纷如何解决全由法院判决。这有别于我国《仲裁法》第5章规定的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之诉。第三,当事人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四,仲裁不是诉讼的前置程序,当事人可以直接将纠纷提请法院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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