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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和以其他方式承包有什么区别?
提问者:huiji
2019-11-22
(1)承包主体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主体(即承包方)只能是发包主体内部的农户。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联户和个人,还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农户、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甚至是城市企事业单位和职工。(2)承包主体资格取得不同。对家庭承包而言,采取“按户承包,按人分地”原则,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即承包权),如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土地的资格,充分体现成员权的特点,法律赋予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平等的承包权。对其他方式承包而言,《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8条规定:“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可见,发包方以外的单位或个人要取得承包权,必须按上述法律规定条件才能依法取得该承包资格。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7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3)承包具体客体不同。家庭承包客体,一般指耕地、林地、草地三种农村土地。其他方式承包客体,应包括:“四荒”(一般指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但也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园地(包括果园、茶园、桑园等)、养殖水面等,但不包括耕地、林地、草地。(4)承包土地的基本价值不同。家庭承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以农户家庭为单位、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承包,体现着“公平优先”的原则或价值。其他方式承包,采取市场化的方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确定最具有经营能力的人承包,体现着“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或价值。(5)取得物权性质土地承包经营权方式不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2条规定,实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即时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实行其他方式承包,承包方“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6)承包期限确定方式依据不同。家庭承包其承包期限,应当遵循法律规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该法规定的承包期限,是法律明确要求家庭承包应当达到的期限。二轮承包过程中,有的地方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限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期限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修改承包期限。同时,《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2条规定:“本法实施前已经按照国家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规定承包,包括承包期限长于本法规定的,本法实施后继续有效,不得重新承包土地。”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期限,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5条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该类承包其承包期限差距较大,如小鱼塘承包期限,可能3~5年;“四荒”承包期限50~70年,甚至超过70年等。但双方今后商定的承包期限,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最高期限,如“四荒”承包的期限不得超过50年。(7)两类承包产生权利性质差异。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实行物权保护,使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对其他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一般实行债权保护,使承包方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特殊情形,《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9条规定,“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才确认承包方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8)两类承包形成权利的保护方法差异。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以物权保护为主和以债权保护为辅,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承担侵权责任,同时也可能要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债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一体的债权保护方法,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律承担违约责任;对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物权性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一体的物权保护方法,如侵害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一律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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