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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家庭承包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
提问者:yui
2019-11-2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1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本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对象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按照本条规定,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转让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至于什么叫“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实践中可根据具情况确定,比如已转为非农业户口等。(2)经发包方同意。本法规定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经发包方同意,而不是像转包、出租、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只需发包方备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转让土地的,发包方应当予以准许。(3)受让方应当是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从事工业、商业、服务业生产经营的人不得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受让方,投资开发农业的工商企业、城镇居民、外商等非农户不能成为受让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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