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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后是否要重新登记领取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提问者:huuyui
2019-11-2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根据该条规定可知:(1)登记限于互换和转让流转。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准予登记。《物权法》第129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为互换和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发生了改变,而转包、出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没有发生改变。另外,物权法的规定采用了登记对抗模式。也就是说,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如果不登记,该项权利是生效的,但是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登记了,就可以产生绝对对抗任何人的效果。(2)登记是一种申请行为。只有当事人要求登记才给予办理,不像家庭承包由县级主管部门直接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进行土地使用权流转登记,应当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相关资料。登记部门收到申请及文件后,经调查、审核,符合变更登记规定的,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变更注册登记,更换或者更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3)登记受理的单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4)不强制当事人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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