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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对家庭承包的继承问题作了哪些规定?
提问者:huiu i
2019-11-22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1条规定:“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根据该条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1)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家庭中部分成员死亡的,不得由家庭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承包家庭消亡,其承包地也不允许继承。因为不管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还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人员,如允许继承,将因继承而获得两份保障,有失公平。(2)承包人应得的收益允许继承。承包家庭消亡,发包方收回承包地时,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可以继承其承包地的收益。(3)林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林地投资周期长,见效慢。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林地,在家庭成员消亡后,最后一个死亡的成员的继承人在承包期内可以继承承包,直到承包期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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