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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调整承包地?
提问者:sdas
2019-11-2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7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这是一个基本原则,绝不能动摇。但是,在30年承包期内情况会发生很大的变化,可能遇到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完全不允许调整承包地,恐怕难以做到。所以,第27条第2款又规定:“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上述“特殊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农户的承包地因自然灾害严重损毁的;(2)部分农户的土地被征收或者用于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丧失土地的农户不愿意“农转非”,不要政府补偿等费用,要求继续承包土地的;(3)人地矛盾突出的。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况下,也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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