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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承包期内,发包方能不能收回承包地?
提问者:dssds
2019-11-23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第1款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是农村土地承包立法的关键条款和核心内容。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首要的一点就是,在承包期内,发包方原则上不得随意收回承包方的承包地,要让广大农民真正感到他们承包的土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受法律保护的,是有保障的,从而使他们在土地上进行长期投入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此外,第26条第2款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3款又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把这一规定作为原则上不能收回的补充。根据上述规定,除法律对承包地的收回有特别规定外,在承包期内,无论承包方发生什么样的变化,只要作为承包方的家庭还存在,发包方都不得收回承包地。但是因承包人死亡,承包经营权的家庭消亡的,为避免已有承包地的继承人因继承获得两份承包地,允许发包方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在第3款规定的情况下,承包方应当主动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的耕地和草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但是承包方应当交回的承包地仅指耕地和草地,并不包括林地。对于林地,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林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林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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