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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承包合同的稳定性?
提问者:ddv
2019-11-23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4条的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只是发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不等同于发包方。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并不构成对合同的实质性变更。即使承办人或者负责人变动,发包方仍然要承担承包合同中的义务并享有承包合同中的权利,否则就应当依照本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在集体经济组织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情况下,其权利义务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享有和承担。根据《合同法》,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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