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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给土地征用费合法吗?农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合法权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4-20
我们这里因铁矿建设需要,又征用了几十亩土地。这些土地都是因一年收两季,一季收1000多斤粮食的良田。计划每亩地一年给800元的租赁费。现在,乡村干部已与部分被占用土地的户达成协议。但大部分村民不同意,认为这是以征代租,违反国家土地征用法,但又找不着地方讨个说法。问:这样给农民土地征用费合法吗?这些农民怎样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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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4-20 08:02:29
    你好,你的疑惑请见下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新政策马上就要出台,《农村土地地管理法》也会做相应修改,对于土地的征用补偿标准将会大幅增加,建议多找相关部门协调。

    如果分配不服的,你可以起诉村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