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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没有区别?
提问者:rffgr
2019-12-11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提到的“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同一概念,没有区别。土地使用权是法律上比较规范的说法,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报告中也是用土地使用权的概念,集体土地使用权与国有土地使用权相对应。农村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民手中拿到的都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普遍被广大农民所接受。
其特点: 
(1)承包双方当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发包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 
(2)承包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 (3)根据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则承包,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发包; (4)承包期较长,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经批准还可以更长; 
(5)承包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经营自主权、产品处置权、土地流转权、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补偿权等; 
(6)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林权证; 
(7)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可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有权提出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继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权不能继承,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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