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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选址的要求是什么
提问者:hiikio
2019-12-12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农宅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原则集中连片,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禁止零星农宅用地审批。农宅建设不得占用基本农田,不准占用平原坳心、大块耕地“开天窗”,禁止在地质灾害危险区建农宅。对于偏远山区就近没有规划集中居民点的,属危窑危房改造的,村民小组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同意的可以批准新建零星农宅,由国土所和乡镇负责通过兑地解决选址问题,一事一议,按程序从严审批。 
同时,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593号)规定,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以下距离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禁止农宅及其它建设,(一)国道不少于20米;(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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