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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单位可以成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
提问者:fderr
2020-03-14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上述规定,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应当是拥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或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它是承包合同的发包主体,与承包方是相对应的。 
          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源于农业合作化后期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伴随着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的建立而形成的。到了人民公社时期,实行“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经济管理体制,形成了生产队、生产大队和公社三级组织。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经济体制进行了改革,1984年进行政社分离改革,各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名称不一,有的叫农业生产合作社,有的叫经济合作社,有的叫农工商公司,有的仍叫生产队等等,也有的暂无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地方,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代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包职责。                         为此,凡是拥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的各村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都拥有发包或代为发包的职权,亦即均可成为土地承包的发包方。同时,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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