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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私有住宅房屋发生扩建、加建、改建,房屋用途仍为住宅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提问者:jkjklio
2020-03-17
(一)对于扩建、加建、改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之前的(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建设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房屋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涉及补交土地出让金,按划拨方式处理。 
(二)对于扩建、加建、改建发生在1993年1月1日之后的(以有关部门确认的实际建设行为发生日期为准),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分以下情形处理: 
1.属原划拨用地的,建筑面积有增加的,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 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土地出让金缴清之日)。 
2.属已出让用地的,建筑面积增加的,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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