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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建成房屋(不含私有住宅房屋)发生拆除重建但未改变房屋用途的,如何计收土地出让金?
提问者:lllpo
2020-03-17
按已建成房屋(不含私有住宅房屋)用地属于划拨用地或出让用地分别处理: 
(一)原划拨用地的,参照12号文第(三十二)点关于协议出让价格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房地产市场评估地价-经评审的征地拆迁费用;征地拆迁费用由于用地单位征地拆迁支出费用的原始凭证缺失等原因难以评审确定的,工业用地按市场评估地价的40%计收土地出让金;其他用地参照12号文第(二十五)点关于土地综合开发费标准进行核算征地拆迁费用,即征地拆迁费用=重建时点办公用途市场评估地价的60%?用地面积。 
(二)属已出让用地的,按照12号文第(五十六)点关于调整建筑面积补交土地出让金的规定,应当补交的土地出让金额=增加建筑面积×市场评估楼面地价(市场评估楼面地价的估价时点为案件受理之日并进行年限修正,土地出让起始时间为已出让设定的出让起始时间);建筑面积减少的,不作退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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