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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提问者:dftyfgh
2020-04-09
(1)征用土地方案经批准后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用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补偿依据,农业人员安置颁发、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地点和期限等,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场、街道)和村、组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2)市、县(市)人民政府在发布征用土地公告的同时,书面通知公安、工商行政、规划等有关部门在征地期限内暂停办理有关手续。 
(3)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征地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 (4)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5)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告,听取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将方案和意见一并上报市、县(市)人民政府。 
(6)将批准的征地补偿方案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7)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拒不领取的以被征地方名义予以专户储存、被征地方应在期限内拆迁腾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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