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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如何界定?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4-28
本人想详细了解闲置土地的界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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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4-28 02:12:43
    闲置土地的界定。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闲置土地。
      1、以出让或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规定的用地建设日期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未注明用地日期,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或划拨用地批准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2、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按时动工开发并已完成土地平整或“五通一平”(通给水、通排水、通电、通路、通讯和平整土地)工程后,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3、已按时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2/3,或者已投资金额占总投资金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用地。
      4、以转让形式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仍未动工建设的。
      5、已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且不是政府行为的原因造成未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