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20-05-28 16:27:11
农村普遍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以来,农民有了相对稳定的土地使用权,为解决承包地块分散、种田效益不高、农业劳动力不足等问题,农民通过转包、出租、百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土地流转。土地流转解决了人地矛盾,充分利用了土地,对于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度,发展农业经济起到了很好的作用。因此,中央政策和法律都肯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按照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土地流转必须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进行,必须在农民自愿的基础上进行,并且不得违法改变土地用途。但是,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央政策和法律的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一是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推行土地流转,搞规模版经营,侵害了农民的经营自主权等合法的承包权利,影响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二是在农村土地流转中没有兼顾农民利益,甚至损害农民利益,在搞规模经营、“反租倒包”等过程中损害农民利益,引起农民的强烈不满。三是借农村土地流转之名,随意变更土地用途等。这些行为都违背了中央政策和法律规定的精神,必须予以纠正。因此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