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4-30 02:55:11
答:国家土地所有权,是国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属于人民所有的土地的权利。国家土地所有权具有三方面的明显特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惟一的主体。
(2)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具有广泛性,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客体的土地,包括了各种用地,如耕地、林地、草原、荒地、滩涂等。
(3)国家土地所有权在内容上表现为国家对国有土地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
国家土地所有权的范围是:《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有:
(1)城市市区的土地;
(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依法没收、征用、征收、征购,收归国有的土地(依法划定或者确定为集体所有的除外);
(3)国家依法征用的土地;
(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原、山岭、荒地、滩涂地以及其他土地;
(5)农村集体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从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的集体所有的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