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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保证弃权还能要求参与村集体分配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05-01
我2005年出嫁以后,村里多次要求我把户口迁走,否则不给我弟弟的建房申请表盖章。我没有迁走户口,为了弟弟能盖房,被迫给村里写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今后不参与村里的利益分配、不划宅基地、不分耕地。去年6月,村里一大片土地被国家征用,每位村民分得土地补偿费5万余元。请问,我能要求参与分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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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5-01 01:29:47
    答: 我国《妇女权益保护法》第32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33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可见,村里以你出具的“保证书”为由剥夺你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违法而属无效。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土地补偿费系国家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其补偿对象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当由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有。在进行分配时,如果法律没有特别规定,每个成员的权利是平等的,均应享有可分割的特定份额。你虽然已经出嫁,但没有迁走户口,还是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因此依法和其他村民享有分配土地补偿费的权利。如果协商无法解决,你可以通过诉讼的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