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5-02 07:20:42
答:宅基地申请条件和要求如下;
一 申请。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用地原因和理由,并填写《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
二、初审。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对用地户的申请,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初步审查,并在村务公开栏向村民公布无意见后,在《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相应栏内加注意见、签名盖章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具体由国土所受理)。
三, 审核。根据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一次到现场,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等。确认符合要求的,乡(镇)国土所提交乡(镇)人民政府会议研究同意后,以乡(镇)人民政府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县(市)国土资源局。
四 ,批准。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对乡(镇)国土所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上报的宅基地审批请示文件、《村民宅基地申请审批表》和花名册等文字材料严格审查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下发批准文件。
五,定位。村民小组或村民委员会在接到宅基地批准文件后,要将批准结果及时在村务公开栏内公布,接受村民监督;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二次到现场,发放《村民宅基地批准通知书》,实地勘查丈量,按批准的四至给宅基地放线,确定位置后,用户方可施工建设。
六颁证。村民住宅建成后,乡(镇)国土所派员,第三次到现场,实地检查,看用地户是否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符合要求的宅基地,按法定程序登记确权,颁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
第二的问题,至于落户后为何没有分到地,你要把入户的详细情况和当地村委会的一些情况落实清楚,本站才能给予一些意见及相关解答.续:附:有关土地补偿费分配的法律法规(供参考)
一、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属于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2005年以前农村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什麽性质的案件确实存在争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当时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和民庭对此问题的请示答复也不尽一致,在全国范围内造成里有时候受理有时候又不受理、有的地方受理有的地方又不受理的情形,使从事司法实践工作的人无所适从。自从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这个问题已经彻底解决,而且明确了此类案件性质属于民事财产纠纷。
1.人民法院受理的法律依据
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号规定:“征地补偿案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农村土地承包法》中的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2.土地补偿款的属性确定是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村组的土地被征用后,分给村民的土地补偿款具有普遍性和福利性的特征。土地征用补助费用归全体村民组所有,其所有村民都完全平等地享有参与分配土地征用补助费用的权利。
土地补偿款分配应属于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是对失地农民的经济补助。分配土地补偿款是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个人为基本单位分配的,村组拒绝分给没有承包地的人(集体经济成员),没有承包地的人(未分土地补偿款)有权以此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以维护其正当权利。
显然,没有承包地的(未分土地补偿款)人,依法应属被安置对象,在分配安置补助费用时应与其他村民平等地享受分配权。村民组未给分配安置补助费的行为,损害了其的合法财产权益,故已经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没有承包地及因其它原因未分土地补偿款的人,)请求村民组支付土地征用安置补助费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所以此类案件的确为民事案件受理。
3.案件性质
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是集体经济组织自治决定分配土地补偿费后,对部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的财产权侵犯的财产侵权问题,不分给土地补偿费是民事财产侵权行为,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从民法理论上讲是民事财产侵权纠纷。
二、诉讼主体资格确定问题
被告:根据谁是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都为村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社),村民小组三种,一般确定为村委会。原告主体资格问题:最高法《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有所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土地被征收造成土地流逝获得的土地补偿费归集体所有的性质,构成了补偿费分配的基础,决定分配程序和范围,由全体村民决定,在农村村民集体组织内部,即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全体成员。
三、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与是否承包到土地没有必然关系
农村土地补偿费是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并不是对土地承包人的补偿。就像拆迁补偿费是给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一样,承包经营只是对土地的使用和收益,它并不能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从以上的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土地补偿费的所有权性质应是集体组织所有权,既归该集体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换言之,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没有承包到土地的人只要是这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集体土地被征用后国家支付的土地补偿费所有权主体之一,任何人不能因任何原因剥夺,包括不能以没有取的土地承包权为由不予分配补偿费。
四、如何看待“村规民约”效力问题
《宪法》第五条、第十七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二款均是保护公民合法财产权的规定。对于一些不需确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民法院可直接对村民自治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进行司法审查,若发现村民自治决定明显违法,则应以判决的形式予以纠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条:“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因此,村委会不给没有承包地的人分配土地补偿费的决定(“村规民约”)是无效的。
五、村委会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不能违反国家法律
我们知道,土地补偿费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公有财产,而不是属于私有的共有财产,土地补偿费是因集体土地的被征用造成土地的流逝而取得,其归集体所有的性质,构成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基础,它决定了分配的程序和分配的范围,即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由全体村民决定,分配的范围在农村村民集体组织内部。而现在的实际情况往往是由村委会拿出分配方案在组织村民进行表决,甚至由村委会直接拿出分配方案分别征求意见后组织实施,即使是由全体村民表决的方式,法律也不允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所谓民主形式由多数人损害少数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村委会是根据什麽议事规程、按照什麽分配方案进行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但无论程序是否合法,其分配的结果实质上损害到当事人合法权益,因此不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六、关于村民身份的确认问题
现实中“出嫁女”、入门婿,上大学、当兵、农民轮换等是村民身份争议的大问题,但这个问题属于《立法法》第42条确认公民身份权利的立法问题,法院一般不作确定,由县级以上政府农政部门如农业局、厅和乡镇人民政府来确认。法院原则上按照户籍主义和权利义务相统一原则处理,对于“空挂户”入籍前放弃享受权利的承诺,按照权利处分原则对待,不支持入籍要求享受各项待遇的请求。
七、对农村妇女财产权利保护的法律规定
《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多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千百年来,中国妇女饱受歧视与压迫,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妇女慢慢觉醒,有了自己的人生观、价值观,但封建残余意识的根深蒂固,使我们妇女维权的路子荆棘密布,困难重重。我们要坚持不懈地努力,呼吁全国所有的妇女行动起来,为自己、为别人、为成千上万的姐妹争取男女平等的地位和权益。
八、当事人应当得到土地补偿费的法律依据
在诉讼程序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对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审判有了明确的规定;在实体权利的保障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组织经济所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