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08-20 15:07:07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为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必须把握:(1)承包方要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2)必须经发包方同意;(3)受让方只限于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4)受让方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也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农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