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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先不想种的地还能要回么?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10-08
2001年,我村一村民不愿再种承包地.并与村委会打了招呼,后来村委会将地交由我来种,一切相关费用由我代缴.去年,对方想要回土地.并将我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我将地还给对方,法院的判决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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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10-08 09:59:03
    答: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依你所说的情况可知,你与原告系土地承包流转的关系。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因此,只要他们有约定或者虽没有明确的约定但土地仍在承包合同期内,原告就有权要回土地承包权,我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