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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乡人员能否取得宅基地,能否为其登记发证?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10-22
退休返乡人员能否取得宅基地,能否为其登记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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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10-22 00:56:06
    答: 目前有一部分工作人员退休后,选择回老家兴建住宅。对这些人员能否为其分配宅基地,并为其办理宅基地登记手续?笔者认为如果将退休人员界定为从机关、企事业、社会组织和团体等单位退休的城镇居民,则退休返乡人员不能取得宅基地,土地登记机构不得为其登记发证。理由如下:

    一、退休人员取得宅基地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和相关的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规定。退休人员属于城镇居民,不是农村村民。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只有农村村民才能拥有宅基地,并且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于宅基地取得主体具有特殊性,只有本集体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非本集体成员不得取得宅基地,因此国家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对此,《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退休人员取得宅基地违反情理。宅基地是农民集体拨给本集体内符合条件的成员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宅基地均为无偿取得,带有福利性质。因为目前农村村民基本上没有任何社会保障,农民只有通过无偿取得宅基地才能解决住处问题。而退休人员一般都有退休金,其住房问题国家有相应的配套政策加以解决。因此如果允许退休人员取得宅基地,不仅违反情理,属于与农民争福利,而且将导致大量的耕地被占,致使2020年18亿亩的耕地保护目标无法顺利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