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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地上可以建房吗?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10-22
2004年5月,张某承包了原为某集团使用的约100亩土地,用于养殖水产,合同期

限至2008年5月。2003年6月,某发电公司因扩大规模占用土地的用地方案被省政府批准。次年10月,该区政府为落实该用地方案,对二期用地范围进行了公告,其中包括张某所承包的100亩土地。

公告后,张某在未办理任何批准手续的情况下在其所承包的100亩土地上建房60平方米。该区国土资源局发现后,向张某下达了《责令拆除违法用地建筑物的通知》。我想知道 1,承包经营者是否有权在承包的土地上建房2,临时建筑是否需要事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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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10-22 01:01:42
    答: 《土地管理法》第三条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这是我国土地管理的一贯原则。故该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六条规定,无论占用何种性质的士地,无论临时还是长期使用土地进行房屋建设,均应经有权机关审批。

    在现实生活中,因承包人承包大面积土地进行种植或者养殖经营,客观上确实需要建设一定的生产设施。《土地管理法》对于承包人在其承包的进行农业经营的土地上建设兼有一定生产管理和居住功能的房屋,是否须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无明确规定。故《对关于非法占用林地进行非农业建设问题的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规定,农业用地的使用者在农业用地上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工程,可以不经审批,但对于非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工程需经审批。根据此规定,在承包土地上建房是否需要审批要视房屋的用途而定。

    本案中,张某所建60平方米房屋,具有看管、居住、储藏等综合用途,不属于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建筑,应经有关机关批准。而且张某所建房屋是在对二期用地范围进行公告之后,其行为具有非法牟取补偿费用之嫌,所以该区国土资源局的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