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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嫁过去及新生儿农村土地补偿分配问题
提问者:匿名网友
2009-10-30
我是湖南省茶陵县的一位农村村民,我于2005年12月22日嫁到该村,2006年08月24日生了我女儿,2008年10月11日生了我儿子,现我村建工业园,征用了我村土地,我村规定土地分配款的截止日期是2008年12月30日,因我村的田地是五年调整一次。所以我和我儿子、女儿都没有分配到田地,补偿款也不能像其他人一样分全款,这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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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匿名网友 |发布于 2009-11-07 17:38:21
     男女平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土地以及由土地派生出来的集体收益分配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论男女都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和收益分配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三十三条分别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 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 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飞在农村土地承包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中, 必须依法办事, 坚持男女平等。

      (一)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 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 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剥夺其合法权益。

      (二)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 因结婚户口未迁出原居住已并尽义务的, 仍是户口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其本人和按政策生育的子女享有与男子平等权益;因结婚户口迁出,在原居住地已享有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在新居住地不重复享有;因结婚户口迁出,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或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的,原居住地不得收回其享有的合法权益。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 因离婚、丧偶, 户口仍在夫家所在地并尽义务的, 享有与所在地男子平等权益; 承包期内因离婚二丧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承包地和取消集体收注益分配, 集体经济组织另有规定的, 按其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