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3781号建议的答复
自然资人议复字〔2021〕125号
席文、方敏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的建议》收悉。该建议对于出台种植条件毁坏认定办法、耕作层破坏执法检查、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等问题提供了重要参考。我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国家层面出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的建议。耕地是宝贵的资源,是粮食生产的物质基础,解决好14亿人口的吃饭问题,必须守住耕地这个根基。我部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为遏制非法占用破坏耕地的行为,规范破坏耕地案件的查处,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印发多个政策性文件。2008年9月,原国土资源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出台《关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8〕203号),明确规定“移送涉嫌国土资源犯罪案件,需要对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的,由市(地)级或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结论”。2009年7月,原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非法占用耕地造成种植条件严重毁坏认定办法(征求意见稿)》(国土资厅函〔2009〕585号),并向相关单位征求过意见,因地方反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很难作出统一规定,并建议交由地方结合实际自行制定较为稳妥,所以该文件未正式下发。之后,我部指导部分省、市制定出台了地方性的耕地破坏鉴定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耕地破坏鉴定的机构、办理条件和程序等内容,一定程度上为耕地破坏鉴定提供了依据,为追究破坏耕地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提供了有力证据。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当前一些地方的认定办法还存在破坏耕地主体难认定、需明确认定办法操作细则等问题。下一步,我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指导各地进一步修改完善认定办法,明确毁坏耕地认定办法的操作细节,避免基层组织机械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同时,认真总结地方的经验做法,加快研究制定国家层面的政策性文件,为实现耕地破坏鉴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打下基础。
二、关于对耕作层造成破坏行为进行执法检查的建议。为严肃惩处在永久基本农田上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行为,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将明确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5倍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下一步,《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出台后,我部将严格贯彻相关规定,进一步强化执法督察,完善土地卫片执法,开展耕地卫片监督,及时发现、严肃查处、严厉打击各类挖塘养鱼、种植大型树木等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行为,切实保证既有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的质量稳定。
三、关于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建议。检察机关将通过加强诉讼监督,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信息平台、查阅行政处罚案卷、联合执法、关注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破坏耕地资源犯罪的立案监督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案件的监督,强化破坏耕地资源犯罪案件的追捕追诉工作,防止漏罪、漏犯。同时,将进一步加强与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法院的工作衔接,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益诉讼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发挥协同共治作用,切实做好耕地保护工作。
自然资源部
2021年7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