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既可以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减少资源浪费,但需要注意的是,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应当是依法、自愿、有偿的,任何人都不能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案情简介
杨某为山东省德州市XX市XX村村民,其在该村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2020年4月,街道办及街道办综合执法大队联合下发《通知书》, 该通知书载明为了实施XX小镇项目,决定对杨某的地块进行位置互换,限期杨某将地上附属物清理完毕,逾期不清理,将组织人员予以清理。杨某不服,就该《通知书》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被告观点
街道办称,该通知书是执法大队作出,街道办盖章只是对执法大队在执行通知书的过程中进行监督。
法院观点
法院认为,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系该街道办事处的下设单位,故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大队作出的行政行为应为该街道办事处的行政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二)基本原则第三项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涉案《通知书》违背承包农户意愿,在未征得承包户同意的情况下向原告下达了《通知书》,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故被告作出的该行政行为应确认违法,该通知书应予以撤销。
案件总结
不管是街道办、还是村委会,都无权擅自作村民的主,将其土地经营权进行流转。如果您也在实践中遇到了类似情况,一定要及时启动救济程序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