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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加强惩治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

2022年06月15日 来源:农民日报·中国农网

  6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6号)正式发布,该司法解释系于2022年4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9次会议通过,就森林资源民事案件受理、林地林木交易、林地承包经营、林业碳汇等新类型担保、公益林经营、森林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和赔偿等问题予以规范。

  近年,伴随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深化、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推进,林地、林木交易日益增多,诉讼纠纷亦相应增加。除私益诉讼外,破坏森林资源引发的公益诉讼在生态环境保护案件中占相当比重。2019年以来,全国各级法院审结涉及森林资源的一审案件403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68180件。

  最高人民法院此次发布司法解释,旨在指导人民法院统一裁判规则,依法妥善审理森林资源民事纠纷案件。法释〔2022〕16号共23条,包括一般规定、林地承包经营、新类型案件、森林生态环境保护等四个部分法律适用问题。

  强化市场规则统一,明确林地林木交易及纠纷受理规则。法释〔2022〕16号第2条规定,当事人因作为物权变动原因的民事行为,对林地林木的物权归属、内容产生争议,依据民法典第234条规定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民事案件依法受理;同时明确,当事人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林地林木确权、登记行为产生争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要告知其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解决。第3条规定,当事人以未办理批准、登记、备案、审查、审核等手续为由,主张林业经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未能取得相关权利的当事人通过合同责任方式进行救济。

  保障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细化林地承包经营规则。法释〔2022〕16号在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基础上,根据林业生产经营特点进行细化。第6条明确,家庭承包林地的承包方转让林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或者受让方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受让方主张取得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发包方无法定理由不同意或者拖延表态的除外。第10条规定,林地承包期内,因林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继承等原因,承包方发生变动,林地经营权人请求新的承包方继续履行原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落实生态区位保护要求,明确公益林经营利用规则。森林法根据生态保护需要,将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划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法释〔2022〕16号第14条规定,对于当事人订立的公益林经营合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特别审查,确保符合公益林生态区位保护要求和不影响公益林生态功能。鼓励经科学论证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前提下,合理利用公益林林地资源和森林景观资源。

  服务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实现,规范林业碳汇交易规则。我国已将林业碳汇作为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项目纳入碳排放权交易体系。法释〔2022〕16号第16条明确,对于以林业碳汇为客体的新类型担保,人民法院在坚持物权法定原则基础上,依法保护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第20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认购经核证的林业碳汇方式,替代履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明确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意见、不同责任方式的合理性等因素,依法予以适用。

  总结审判实践经验,丰富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规则。法释〔2022〕16号第17条明确违反国家规定造成森林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能够修复的,人民法院可以判令侵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以补种树木、恢复植被、恢复林地土壤性状、投放相应生物种群等方式承担修复责任;第19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侵权人承担的森林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额,应当综合考虑受损森林资源在调节气候、固碳增汇、保护生物多样性、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等方面的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予以合理认定。

  当日,最高人民法院还配套发布森林资源民事纠纷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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