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业振兴,离不开坚实的法治保障。3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简称种子法)正式实施。此次修改重点聚焦知识产权保护和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建立,引发业界广泛关注。要让种子法落地生根,需要法规、制度、技术的支撑与配合,过程中遇到了哪些难题,如何解决,各地有哪些宝贵经验?
图为会议现场
7月22日,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主办的“种子法实施与种业知识产权保护”研讨会在京举办。会上,30位来自司法、行政、管理、服务以及法学界和科学界的专家学者,就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完善、法律救济、审查测试、品种鉴定以及海南自贸港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应用等领域的相关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提出了我国当前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中面临的问题、挑战、解决路径和方向。
新法落地技术突破解决鉴定难题
自2000年制定实施以来,种子法先后于2004年、2013年、2015年和2021年进行了四次修改。此次新法实施后,将带来哪些变化?
为全面适应种子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振伟在会上强调,下一步要抓好新种子法的宣传学习,加快推进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相关配套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完善,加强指纹数据库建设以及SNP(单核苷酸多态性)、MNP(多核苷酸多态性)、SSR(简单重复序列)等鉴定技术的应用支撑,发布典型案例引导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研究专利、商标、商业秘密与植物新品种权制度衔接问题,处理好行政管理与行政案件、民事案件审理的关系。
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案室主任张福贵指出,种子法实施后,植物新品种权的权利结构更加复杂,侵权样态更加多样化,尤其是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将为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修订、品种权的司法和执法、以及品种鉴定、转化运用带来很大影响。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国际法研究所联合党委书记陈国平则表示,新种子法的实施,在进一步强化对育种创新者的利益保障、激励原始育种创新的同时,也加大了对假冒、伪劣种子的处罚力度,必将为致力于种业创新发展的企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推动种业科技创新的可持续发展。
“今年以来,为深入贯彻落实新种子法,农业农村部及时制定新种子法宣贯方案,将种子法进企业、进院校、进展会、进基地纳入‘为群众办实事’范围。开展宣传培训,系统研究制定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实施方案,加快推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修订,继续组织开展了种业监管执法年活动,启动农作物品种DNA指纹库公共平台,发布2022年新品种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加快审定和登记品种清理,形成了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的组合拳。下一步,将积极配合开展种子法执法调研,全力抓好种子法落实落地。”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副司长杨海生表示。
自1999年实行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以来,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体系不断完善,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事业成效显著。据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品种保护处处长张新明介绍,截至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量已超过5万件,连续五年位居世界第一。
品种权保护就像给创新者吃下了“定心丸”,为育种者带来了切实的“安全感”。然而,为进一步激发原始创新活力,破解品种同质化问题,此次修改更是进一步加大了对新品种权的保护力度。关键举措之一,就在于实质性派生品种(EDV)制度的建立。
什么是实质性派生品种?
“实质性派生品种,是指对授权的原始品种进行简单修饰育成的衍生品种。其可以申请并得到品种权保护,但进行商业化开发前必须经过原始品种权人同意,并按合同约定给予其商业回报。”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总农艺师、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理事会副主席崔野韩进一步介绍,该制度将有效保护原始品种权人的权力,特别是对鼓励突破性品种选育、种质资源原始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可以看出,是否存在派生关系,是品种权侵权案件审判的重要依据,动辄可能涉及上百万元数额的赔偿。因此,科学合理的EDV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
如何解决鉴定的难题?
近两年,一种新型检测方法“MNP分子鉴定技术”研发成功并开始投入应用。据江汉大学系统生物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实验室主任彭海介绍,此项技术不但显著提升了检测效率和准确率,还实现了产品链的国产化。最关键的是,它破解了植物品种分子鉴定的技术难题,实现了维权鉴定物种的全覆盖。这将为我国实质性派生品种制度的实施奠定强大技术支撑。
不光本领域实现技术突破,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区块链技术也开始创新应用于种业领域。“依托MNP技术建立授权品种DNA指纹数据库,并利用区块链分布式存储与加密技术,可有效解决引种和选育效果差、新品种权授权效率低,知识产权维权难等问题。”三亚崖州湾创新发展中心负责人包晓东介绍道。
多制度护航实现种源、技术、品种全链条保护
依法保护种业知识产权离不开司法审判的“利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法官罗霞介绍,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不断完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重点破解技术事实审查难问题,指导各地法院提升服务种业振兴能力。2013年至2021年植物新品种一审案件1907件,其中侵权案件占比80%,品种权人胜诉率超七成,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下一步,将积极开展修改后种子法贯彻实施重点问题研究,探索符合地方特色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协作配合,服务种业健康发展。
“我国种业产业化发展时间短,企业育种谱系建设起步晚,我国应分步实施EDV制度,并向国际社会分享中国经验。但未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将面临诸多挑战,一是侵权鉴定复杂化,将对鉴定技术提出新要求,如亲本与杂交种、无性作物品种与收获果实关系的鉴定等;二是要注意做好品种权与专利制度的衔接与配合;三是品种权纠纷数量增加,保护链条延长,法律规则应用将更加复杂,司法解释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李菊丹指出。
图为会议现场
在多种知识产权保护手段中,除种子法外,专利制度则是另一“利器”。“专利制度与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联系密切却又相互区别。一方面,可以通过专利法对培育方法研制产品即新品种进行保护;另一方面,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可对品种本身进行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条法二处处长胡安琪强调,“但实践中依照该方法生产的植物品种能否受到保护,以及如何与品种权保护进行协调,仍值得深入研究。”
有数据显示,与育种先进水平国家相比,我国育种专利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发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王雷介绍,通过对全世界66.2万项专利进行大数据分析,尤其近十年来,全球对生物育种技术争夺剧烈。三大种业巨头陶氏杜邦、孟山都和先正达在申请量上优势明显。在战略布局方面,我国申请人中的96.61%只在国内申请了专利,对于国外市场专利布局较弱。
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小勇认为,除了通过专利制度对研究方法进行保护,在育种前端,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也十分必要。“世界各国在农作物种质资源上相互依赖性高,自上世纪70年代末以来,国际社会在联合国粮农组织框架下不断寻求国际合作。下一步,建议应尽早加入《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并进一步完善与其相适应的相关法律制度,通过协作研究挖掘我国资源的利用价值。”
总而言之,种子法的实施落地涉及各方各面,既要抓主抓重,又要统筹兼顾。对此,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表示,推动种子法落实落细,要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基础,兼顾生态平衡发展,强化政府管理责任担当。同时,要统筹好行政法、社会法、种子法、生态法之间的关系,有序推进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事业再攀高峰。
先行先试从地方探索中提炼经验
在海南,为进一步发挥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优势,2021年8月,海南省委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建设方案》,聚焦“南繁种业”,创建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知识产权特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构建了与高水平自由贸易港相适应的种业知识产权保护和服务体系。
三亚崖州湾科技城管理局自贸港创新合作处处长陈浩介绍,通过合作共建“农业农村部科技发展中心——崖州湾分子检测实验室”,引入MNP分子标记技术,创新建设授权植物品种DNA指纹库,为种子贴上了独一无二的“身份证”标签,同时建设育种材料存证与区块链平台,在全国率先探索出“育种材料第三方存证”“区块链存证服务”等新机制,推动了育种科研高效创新。
近年来,全国各地严打种子侵权行为,查办了一大批大案要案,在司法审判过程中也积累了不少具有借鉴价值的地方经验。江苏是种业大省,也是用种大省。南京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刘方辉介绍:“近年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了现代农业生产的主力军,经营面积、用种量都很大。从我院审理的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件来看,侵权主体范围有逐渐扩展延伸趋势,侵权形式多样,侵权品种以大田作物为主,其中小麦、水稻数量最高,案件占比超过80%,且侵权判决赔偿数额不断增长。”
但审理过程中,也发现不少问题。刘方辉指出,由于农业生产具有周期性,种植期较短,侵权取证较为困难;品种权人往往存在举证困难、举证单一等问题,导致损害赔偿精细化论述不足,判决赔偿数额高的不多;同时,部分案件维权周期较长,全链条保护也有待加强。
刘方辉建议,应强化品种权人种源创新及维权意识,引导维权举证多样化,加大行政保护力度,强化司法保护,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精细化裁判赔偿。同时,实现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的实质衔接,实现植物新品种全链条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