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农业农村部就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4741号建议进行了答复,主要围绕两方面: 一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职责、二是关于推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下放。
答复摘要全文如下 一是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部门职责。 按照部门“三定”规定,农业农村部负责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的行业指导监督和违法查处等环节,宅基地的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利用指标落实、农用地转用审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确权登记颁证等方面由自然资源部负责。 近年来,两部加强协作配合,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保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的通知》《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等政策文件,明确职责分工,对构建基层宅基地审批联审联办制度、保障农民宅基地合理需求、遏制新增违法等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加强与自然资源部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压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疏堵结合加强宅基地管理,保障好农民宅基地合法权益;会同自然资源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部署要求,扎实开展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农村乱占耕地建房专项整治等工作,逐步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二是关于推动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下放。 2019年,中办、国办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权限和力量向基层延伸和下沉,强化乡镇和街道的统一指挥和统筹协调职责。 整合现有站所、分局执法力量和资源,组建统一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以乡镇和街道名义开展执法工作,并接受有关县级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 202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明确“依法赋予乡镇(街道)行政执法权,整合现有执法力量和资源”。 各地按照中央要求,积极探索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多项行政执法权,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地已依法将农村村民非法占地建住宅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指导各地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省份将农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行为的行政执法权赋予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统筹行使,有关部门做好指导监督。 农业农村部 2022年7月8日 来源:农业农村部门户网站
结语 农村宅基地的管理有两大因素必须考虑在内,那就是既要保障农民宅基地合理需求,也要遏制新增违法占用,所以职责不但需要明确分工,还需要将执法力量向基层下沉。 只有压实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才能有效地进行宅基地制度改革、整治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等工作,逐步化解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 由上述可见,我国对宅基地管理的严谨,但宅基地也并不是必须“宅”着,合法的宅基地流转也备受鼓励。如果手上有闲置的宅基地,可以通过合法合规的平台进行流转,盘活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