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体现农产品从田间地头到百姓餐桌上的全过程监管?如何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的衔接?此次提交审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修订草案(三次审议稿)拟作出几点修改:
增加了被约谈的地方人民政府以及被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约谈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按照要求进行整改的规定;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内容中增加农产品储存、运输的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同时强调“确保严格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规范有关部门的履职行为,要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随机抽查机制”,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时,采集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的内容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