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淮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认真分析总结全市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工作质效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管理的通知》。通知从五个方面明确十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完善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全流程监督管理。
一是严格压实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在建与生产矿山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是采矿权人,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采矿权人落实生态修复义务的监督管理。
二是严格组织矿山生态修复方案编制审查。严格按照“边开采、边治理”原则,科学编制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结合矿产资源开采进度、计划,合理制定矿山生态修复年度计划,细化修复工程、资金投入等。
三是严格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基金由矿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年度生态修复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开展矿山生态修复。
四是严格落实矿山年度生态修复任务。结合矿山建设和开采进度,分阶段、分步骤、有计划开展矿山生态修复工作,建立矿山生态修复专项档案,确保矿山生态修复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
五是严格加强矿山生态修复监督管理。建立“企业申报、县区监管、市级调度”的监督管理机制,坚决防止因不当实施矿山生态修复造成新的生态破坏,同步加强生态修复工程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督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