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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天然气企业“未批先建”违规违法运营多年,谁来管?

2023年07月19日 来源:法治中国频道

  [案件信息来源]

  《中国廉政法治网》接到张家口市宣化区群众报料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江家屯镇———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始建于2013年,现已投入运营多年,但该企业至今未通过宣化区发改局立项审批,实属未批先建违法违规企业。报料群众恳请媒体帮助调查,给该企业附近的村民及相邻单位一片真切安全的生活工作环境。

  [反映材料摘要]

  疫情管控全面放开,近日媒体记者一行驱车赶往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就群众报料内容实地走访调查。

  据张家口市人民政府信息公示,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是张家口市天然气“县县通”工程重要的组成部分。建成管线全长12.5公里,管径300毫米,设计压力12兆帕,设置门站和CNG加气站各1座,日最高输气量88.75万立方米。工程始于2017年6月动工,宣化易森管线的建成,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发展,提升了当地天然气保障供应能力,对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环境质量具有重大意义。由此信息公示可见,易森天然气管网线属天然气长输管道,输气压力要远高于城市燃气管线输气压力。天然气门站属高危险行业,其选址、立项、设计、报建、验收,监管部门是有严谨的审批程序的。工程建设最基本的东西不规范,那带来的后患无穷!如易森天然气未批先建,违法违规带病工作,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将是一场严重后果的灾难,必将会给附近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不堪设想的危害。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政府监管部门在做宣传,促经济同时,应切实抓好落实安全监管工作,担起应当的监管责任,令行禁止,守土有责,防患于未然,才是正道。

  媒体记者就此走访了宣化区江家屯镇人民政府,镇政府工作人员告知,镇政府对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知之甚少,也无监管权力。想了解该企业情况,可询问宣化区发改委,宣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随后记者拨打了宣化区发改委,宣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电话,得到的回复分别是“我在陪领导”,“我很忙没时间”再无下文,避而不见。听闻群众举报,记者核查,宣化区政府相关职能监管部门选择集体沉默,也许是宣化区政府项目太多,领导无暇顾及,也许是面对企业生米煮成熟饭既成事实,束手无策。

  [专家法律意见]

  《中国廉政法治网》编辑部会同法律专家针对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运营,根据法律法规法人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

  一、天然气加工CNG,LNG的话,需要先做可研报告,发改委立项。土地,消防,工商,环保,气象,部门的厂址认可。才能跑安监局的危化立项,项目建设许可,设计图纸的评审,安全预案验收,试生产审批,验收。最后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质量监督局的高压容器使用许可证。登记证,压力表,安全阀的年检。消防局的消防验收。燃气处的燃气经营许可证。等等

  二、根据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五条規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的行业管理工作。以及结合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由此可見,宣化区江家屯镇人民政府以及宣化区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明显存在着不作为行为。

  三、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未批先建违法违规运营也违反了《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根据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没有按照以上法律法规要求去进行报备、审批再建立运营,没有相关部门职能部门的监督其非法运营存在着极大的隐患

  四、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其行为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法律依据]

  一、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規定:经审批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审批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竣工验收。经核准、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成后,原核准、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核准、备案事项进行核查,对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整改。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原核准、备案部门备案。

  二、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开工建设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由项目核准、审批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和机构,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第九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结合全国天然气资源供应和市场需求情况,组织编制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天然气主管部门依据全国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天然气基础设施发展规划实施过程中,规划编制部门要加强跟踪监测,开展中期评估,确有必要调整的,应当履行原规划编制审批程序。)

  三、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申请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九条所述规划。对未列入规划但又急需建设的项目,应当严格规范审查程序,经由规划编制部门委托评估论证确有必要的,方可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未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或者核准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的批复文件,应当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2014年《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天然气基础设施项目建设期间,原审批、核准或者备案部门可以自行组织或者以委托方式对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事项进行核查。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综上所述: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违背《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众多条款,作为政府职能监管部门领导,每日坐在办公室的交椅上,九分部署,一分落实,有效监管从何谈起?对群众举报、媒体记者核查漠然置之,又何谈尽职尽责?而宣化区易森天然气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长期提供天然气供应服务,其行为还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不是司法部门也应该介入予以立案调查,来维护百姓的安全与权益?

原文网址:http://fzzg.lfzyz.com/page152.html?article_id=15148&pagenum=a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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