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是这样抢夺农民土地
发表于:2012-03-03 11:16
们是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阳郭镇西刘村三组的全体村民,为了维护村民集体的合法权益,我们不得己各位领导、记者、同仁反映阳郭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镇政府)及阳郭镇西刘村委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违法行为。
2011年10月20日,西刘村委会背着村民串通本村第三村民小组与镇政府签订了《租地协议》。事后镇政府又将该片土地租赁给开发商。村民们认为,镇政府及村委会的这种行为是违法的,严重侵害了本组村民的利益。理由如下:
首先:《租地协议》的签订程序违法。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租地协议》应该召开村民会议进行决定,但是该协议签后三个多月村民们才首次见到协议。110多亩土地的出租,算得上是村组的头等大事,但村上既没有召开村民大会,又没有见到村民代表的会议记录,就将112.3亩个人承包土地出租给他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而作为管理村组的一级镇人民政府,作为合同的相对人,明知违法却签订如此合同,不可避免的让人感到双方是故意串通的,因此,该《租地协议》从签订的程序上是严重违法的。
其次,《租地协议》的内容也违反了法律强制的规定。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除外。但是此《租地协议》第5条明确约定镇政府要进行生产经营,并且,镇政府不是企业,更谈不上其生产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有没有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该《租地协议》也是一个不合法的协议,是无效的。
而更让村民们气氛的是:镇政府竟然刚签完《租地协议》后,就未经村集体同意又将该片土地使用权转租给了开发公司。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承包方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的,应当由承包方出具土地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有委托人的签名或盖章。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并且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方式。因此,镇政府与开发公司签订的转租协议更是违法的。而这个所谓的企业计划在该土地上大兴土木,建造房屋,这与当前中央政府三令五申不准占用集体土地建商品房,小产权房的政策要求背道而驰!
综上所述,西刘村委会与阳郭政府的故意串通,违法乱纪,顶风作案,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全体村民的利益,请求各位领导、记者、同仁高度重视,严肃处理,及时纠正制止,以免带来更大的危害。
反映人:临渭区阳郭镇西刘村第三小组全体村民 13892539222
2012年2月28日
附:西刘三组村民联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