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德体:重视农村土地增值诱发的心理失衡问题
发表于:2012-03-05 09:36
谢德体 西南大学资源环境学院
随着国家支农惠农政策的全覆盖,农村发展促进土地增值已经成为趋势。但由于增值利益的调整与共享机制滞后,导致因土地增值引发的纠纷日渐成为农村矛盾的新焦点。若不能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将会演变成农村新一轮矛盾冲突的焦点,影响正在深入开展的农村改革发展的大局。经过对重庆市多个镇、村的调查发现,农民在土地增值过程中引发的心理失衡及成因有以下几种:
1、农民在失地过程中的心理失衡。主要表现为农民与政府之间征地中的矛盾。这方面的信访上访案件的比例已经占到了农村上访信访案件的80%以上。在地方政府获得土地收益高,农民获得的征地补偿不足以维持农民的现实生活和长远生计。据调查,失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一般只能够维持6—7年的基本生活。如果是公益性占地,补偿标准更低,一般只够3—5年的生活费。因此农民在失地过程及失地后存在着一定程度上的预期失衡,这是矛盾的根本原因。
2、农民在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心理失衡。由于农民的谈判能力弱,其租赁费用会出现一定的预期落差。同时,由于土地集约化经营,土地产出增大,农业产业项目又能得到更多的国家政策性扶持,这些本来倾斜于农业农村的政策大多以项目资金的方式兑现,而不是普惠给每个农民,土地承包费用也不一定能及时与土地增值实现同步,农民没有感觉到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因此在流转过程中产生强烈的心理落差。
3、农民在宅基地权益中因城乡政策不对等而产生的心理失衡。《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强调: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房。农民宅基地的流转不能像城镇居民的房屋一样直接进入市场,农民无法享受到宅基地增值的效益,不完整的权益导致了不平衡的心态,尤其是高房价高物价的大背景下,农民更容易在比较中产生这种失衡的心理。
4、农民在历史遗留的承包纠纷引发的心理失衡。主要体现在土地承包30年不变的政策引发的滞后效应。在上一轮土地承包时土地并不值钱,农民种田没有效益,出现随意转让承包土地,任意改变土地用途和弃田抛荒等现象,导致了农户承包的土地界限不明,权属不清,权证手续不全,引发了不少因土地界限不明而出现的土地纠纷。新的农村土地管理办法的出台,规范了土地的补偿标准,保障了被征用土地的农民获得补偿的权利。农民把他自己承包的土地当成脱贫的希望、财富积累的途径和养老送终的最后保障不愿放弃。
为此建议:
1、在农村宅基地建设中建立利益调整机制。明确农民自建房享有城市居民自购房屋的同等权利,获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在确权的基础上,宅基地也可作为抵押物申请银行贷款,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在土地增值的同时显现宅基地的增值效应,从而盘活这一资产,让农民能有更多的流动资金用于创业与发展。
2、实现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共享机制。要增强农民在土地流转中的话语权和议价能力。允许以多种形式直接上市,打破地方政府单一供应者垄断市场的局面,实现土地供应的多元化。在农业开发项目中让农民能够实现利益共享,优先考虑对被承包土地农户的就业需求,让农民能够共享土地增值带来的利益。整合各部门对农村的扶持政策和资金的分配,从而形成合力,发挥土地进一步增值的潜力,为农民享有增值效益奠定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的收益应实现账务公开,在增值的基础上用于农村公益事业或公共事业的发展,让农民在集体土地的收益中受益。
3、完善解决承包滞后的利益调整机制。重新登记确定农业从业人口,在原有承包权基本不变的前提下,成立农村土地评估小组,通过核定农户承包面积,界定承包户土地使用权四至方位,确定承包土地种类和土地质差,分等定级来保护合法承包户的权益,为农村土地今后能出租、转让、入股、互换和抵押,提供重要依据。适度调剂承包土地来维持无地农民的基本生计。主要从收回的闲置承包地,抛荒的承包地和村组集体机动田中解决。如仍无法解决,要进行适度的经济补偿。
4、健全失地农民的利益共享机制。加大政府从土地中获利反馈到农业农村农民的比例。对非公益项目,允许农民依法通过多种方式参与开发经营,把收取的有关土地税费切实用于耕地的建设与保护。比如把涉及耕地补充与保护的各种税费(耕地占有税、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统一合并为单一的“耕地使用税”,并纳入预算内管理,使之成为财政专门支持农业的一个重要税种,专项用于中低产田改造、农田水利、耕地开发、农业综合开发、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建立和健全农村卫生、教育、养老和社会救助等社会保障体系。要严格执行农民转户后的土地“两个不变”的政策:首先是所有权不变,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所有;其次是用途不变,杜绝把收归的农村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土地的行为,防止农民无法流转,政府任意流转的现象,建立政府公信,保护好农民利益。(张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