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卢氏:人大代表张平仓被曝无偿占近百亩土地
发表于:2012-04-12 12:14
河南卢氏:人大代表张平仓被曝无偿占近百亩土地
河南报道近日,河南省卢氏县东明镇爆出一条新闻,该镇东明村村支书为承揽工程向原任县交通局局长行贿5万元,已经在三年前被法院认定,但奇怪的是,这名村支书不仅照当不误,还在近日的人大换届中连续当选县人大代表。发生这个怪事的是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村支书叫张平仓。当地群众投诉,并拿出打印的一份张平仓涉案的义马市法院关于卢氏县交通局原局长揣予苏受贿案判决书,该判决书关于揣予苏受贿罪的犯罪事实部分,第二条就记载了2005年9月份,被告人揣予苏收受张平仓现金5万元的事实,揣予苏在卢氏县交通系统承揽工程为其提供帮助。村民证实,这个张平仓就是卢氏县东明镇东明村的村支部书记,也是卢氏县十二届和十三届人大代表。
东明村群众反映,案发后,受贿人揣予苏早在2009年11月30日就被义马市法院判刑,但行贿人张平仓一直未被追究刑事责任和党纪政纪处理。张平仓还一直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第十二届卢氏县人大代表。今年三月,他又当选第十三届县人大代表。与此同时,东明村数十名群众还反映村支书张平仓存在利用职权,侵吞东明村集体土地四五亩,非法在卢氏县公路段相邻地段建房搞开发。村民反映,前几年,卢氏县公路段和卢氏县新一高在东湾征地,占用东明村土地,经放线取直后,遗留有四五亩土地,张平仓与人合伙,据为己有,严重违反集体土地转为商品用地必须经过划转和招标挂牌出让等法律规定,属于非法占地,此外,价值几十万一亩的土地,据说张平仓只给交2.6万\亩,群众还不知道钱是否交给村委。仅此一项,张平仓就涉嫌侵吞集体资产数十万元。今年以来,他们已经在开始分段施工。
经群众举报,因没有合法手续被城管暂时被勒令停工。群众还举报张平仓利用职权,从2010年以来,张平仓无偿占用村委会近百亩土地办沙场,该场地原是租用办钢铁厂的,由于张平仓失职,村民没有收到一分钱租赁费,后来,钢铁厂停办,被张平仓私自无偿占用两年之久,张平仓没有向村委交过分文租金。村委会的财务,自从张平仓任职5年来,从没有对外公布过账目。村委会出售给卢氏县公路段的数十亩土地,售地协议老百姓没有见过,金额和数目群众也不清楚。近几年来,群众还反映,东明村“村村通”水泥路工程,砂石料和水泥都是张平仓供应的,工程也是自己人施工的,究竟铺设了多少公里,上级给拨了多少款,都是一笔糊涂账。宁家岭、后寨根和刘家洼三个村民组至今仍没有通水泥路。此外,张平仓还十分霸道,将村委会和村监委会的公章都掌握在自己手里,一手遮天。对村民选举产生的村委会主任李书定采取抵制态度,长期将村委会主任排斥在一边,村里大事由个人说了算。
今年3月的一天,张平仓对质疑其召开村两委会为何不通知村主任参加的村民肖春友,以其扰乱社会秩序的名义,提请公安机关对其拘留,公安机关就对肖实施了7日行政拘留。肖春友说,我只是质问张平仓召开的是支委会还是两委会,是支委会,为什么有两名非党员参加?召开的是村委会为什么不通知村主任参加?张平仓恼羞成怒,扬言肖扰乱会场秩序,称肖拍坏了茶几玻璃,就报案要追究肖的法律责任,叫肖坐几天。
相关链接:2007年1月底,震惊全国的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腐败窝案相继作出一审判决,阜阳中院先后三任院长被判入狱。尽管腐败窝案判决已经一年有余,但一些行贿者却毫发无损,仍然戴着买来的“乌纱帽”。何涛就是其中一名行贿者,他曾连续向刘家义、张自民两任法院院长行贿15次。然而,腐败窝案判决半月后,在2007年2月召开的界首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换届选举中,何涛却得以连任界首市人民法院院长(《中国青年报》报道3月31日)。另一名行贿人李松涛则依然担任颍上县法院院长和党组书记职务。经媒体曝光后,2008年4月10日,安徽省委组织、纪委等部门获悉何涛、李松涛有行贿行为仍长期在职的消息后,立即派出调查组进驻阜阳市,对此事进行了进一步的调查。阜阳市委和界首市委、颍上县委才经研究分别作出决定,免去何涛的界首市人民法院党组书记、李松涛的颍上县法院党组书记职务,并建议依照法定程序免去两人法院院长职务。行贿罪量刑标准根据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规定,对行贿罪的处罚有以下情形:1、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2、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的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八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中的共产党员,收受贿赂,数额不满500元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情节轻微的,可免予处分;数额在500元以上满10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数额在1000元以上不满2000元的,给予留党察看或开除党籍处分;数额在2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退(离)休人员,利用原职务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处理。
索贿的,从重或加重处分。
因索取钱物未遂而刁难报复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第十四条向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行贿的,根据数额和情节依照本规定第八条处理。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钱物或者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依照前款处理。
因行贿给国家、集体或者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