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
情
某县某镇规划区内,村集体为壮大集体经济,于2020年在集体土地上建设了一栋商业楼,经营生活生产用品,保障附近村民生产生活所需。 商业楼建设时,按2018年变更地类管理,地块为集体建设用地,存在未办理土地、规划手续的情况,属违法占地擅自建设建筑物,后该问题被列入年度督察整改问题。因该处经营物品与群众生活生产有关,村集体提出申请,希望依法处理违法占地后补办手续,继续服务群众日常生活需要。 2023年4月,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审查,该地块范围在新划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内,且符合城镇规划。但在补办手续过程中,土地管理科室提出,按照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应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但因该用地不符合《土地管理法》关于征收的相关要求,不能办理征收;规划管理科室提出,按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城镇规划区内只能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只适用于国有土地,需要先行将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后办理规划手续。矛盾就此出现,导致该地块无法补办相关手续。 分 析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按照规划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应在办理征收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只有符合征收条件的才能办理征收,不符合征收条件的其他项目,即使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符合使用集体土地条件的建设项目,也无法办理规划手续,导致无法建设。 产生此类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新《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范围缩小,并不是城镇规划区内所有土地都能征收;而《城乡规划法》关于城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需办理国有土地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关内容未进行修订。由于对解决此类问题缺乏相关政策,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没有依据解决实际问题,导致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符合使用集体建设用地条件的部分项目无法进行建设。 近期,《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下发。《通知》明确,“在城镇开发边界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的,可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一规定有效解决了上述问题,落实了“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土地管理、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基层解决了实践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