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案情回顾
王老汉农户系某村集体组织成员,其户下的2亩土地于2018年1月被县政府征收,县政府在征收前对征收土地的位置、用途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了公告。其中征收王老汉农户所在村的土地50余亩,补偿标准为5万元/亩;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为250万余元,由县财政局拨付到该村委会账户,由村民代表大会研究具体分配方案。
同年6月,县财政局依据土地征收补偿方案,将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250万余元拨付给某村委会。某村委会随即召开“两委”干部及村“两议”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讨论,并形成了相关决议。其主要内容为:
“
被征收土地化为国有土地后,每亩5万元本金存入经管站进行存本付息,不动本,付息进行。
”
根据县政府相关文件显示,“存本付息”方案为“参照原长期补偿标准并根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情况确定年度利息支付标准,利息支付后的余额转存为本金。年度所付利息的20%支付给村(居)集体用于兴办公益事业发展或者进行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其余80%,征收土地后未调整承包土地的支付给土地承包户。”
王老汉农户认为,涉案的土地系集体土地,其收到自然资源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后方才得知涉案土地已经办理了农用地转用手续,且据其了解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已经拨付至某村委会,该款项已落实,但至今某村委会并未向其分配任何款项。王老汉农户遂将某村委会起诉至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要求某村委会立即向王老汉农户支付因征收而占用其2亩土地的土地补偿费用。
02
法院审理
山东省济南市平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
具体到本案,某村委会召开了村“两委”干部及村“两议”会全体成员会议,对土地补偿安置费的分配方式形成了决议,决定采用“存本付息、长期受益”的方式对已收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进行内部分配。王老汉农户虽对此不予认可,但土地补偿安置费的使用、分配方式属于村民自治范畴。故对王老汉农户要求一次性支付土地补偿安置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03
法律分析
土地补偿费是对经由征收消灭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补偿,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是农民集体,据此,土地补偿费的受益主体也只能是农民集体。只要具有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资格,就应具有相应的分配权。
但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除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外,由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具体如何分配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即土地补偿费的具体分配方案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范畴,只要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依照法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形成的决议,即为合法的决议,全体村民和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均应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下列事项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包;
(二)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
(三)土地补偿费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
(四)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