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关于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发表于:2010-10-06 22:50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农村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闽委发[2004] 9号
各市、县(区)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激发农村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现就创新农村工作机制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创新农业科技推广机制,促进科技与经济结合
(一)建立农业科技人员下派工作机制。健全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从省、市、县有关部门、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选派一批科技人员进驻乡(镇)、村,开展科技服务,服务期限一至三年。下派期间,保留其原来的行政职务或专业技术职称及待遇,原单位不得进人顶编,不得影响其正常的调资和职称评定。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派出的科技人员,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下派科技人员的年度考核,由下派所在地的组织部门和派出单位共同进行。允许科技人员在从事技术开发、服务、推广、承包或承担科技项目时,开展有偿服务。鼓励科技人员通过资金、技术入股,与专业大户或生产性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获取合法收益。
(二)完善县、乡农技推广体系。整合现有的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所),按照公益性和经营性分开的思路,积极推进乡(镇)农技推广服务站(所)改革,促进科技服务由产中向产前、产后延伸,开展优良品种和实用技术的引进、示范、推广,以及农民科技知识普及培训等服务。探索建立农业科技人员进修、培训机制。加强基层动植物防疫体系建设,全面增强以动植物疫病免疫预防、应急反应和重点疫病控制为主的公共服务能力。
(三)加快农村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根据县域经济发展需要,定期选派优秀人才担任科技副县长、副乡(镇)长,继续组织各种形式的农业科技服务活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应届优秀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工作。建立农村人才柔性引进机制,对城市到农村基层或欠发达地区工作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给予一定的生活津贴,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和引智项目。
(四)建立乡村农民技术员制度。以“绿色证书”工程、青年农民科技培训工程和百万农民技术人员培训计划为依托,加快乡土人才开发,组织实施县乡农村实用人才工程,每年选送一批有突出贡献的乡土人才到各级农业大中专院校进修和培训。加强对农民技术员的科技培训和农业职业技术资格认定工作。从2005年起,全省每个村聘用1—2名农民技术员,由省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二、创新土地流转机制,完善农村土地制度
(五)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资源。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确保基本农田保护区面积不减少。加大农业综合开发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加强耕地保护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违规问题。
(六)改革和完善土地征用制度。按照保障农民权益、控制征地规模的原则,改革土地征用制度,完善征地程序,依法制定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及时落实补偿资金。探索利用土地补偿费为失地农民办理社会保障等补偿方式。严格土地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约束和用途管制。盘活集体存量土地和闲置土地。加强对土地征用补偿费的监督管理和承包地征后管理。加大征地的执法监察力度,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引导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基础上,按照“依法、有偿、自愿”的原则,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承包、租赁、入股、合作等方式进行土地成片开发,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鼓励农户间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土地向种田能手和专业大户集中。鼓励兼业农户、长期在外务工经商或举家外迁的农户,委托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代耕或转包、转让、出租其承包土地。连续抛荒二年以上的承包土地,在保持原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可由村、组集体统一组织流转,其收益仍属承包户所有。允许县乡建立土地流转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地方可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三、创新农业经营制度,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积极发展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展产前、产中、产后的自我服务。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市场化运作”的思路,鼓励和引导企业、农民、供销合作社及其它服务组织,创办或领办农产品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在行业自律和协调、行业标准和发展规划制订等方面的作用。围绕我省四大主导产业和九个重点特色农产品,建立和完善鳗鱼、水果、茶叶、食用菌、蔬菜、畜禽等省级农产品行业协会。各市、县(区)也要围绕本地主导产业和特色农产品,抓紧组建区域性农产品行业协会。认真搞好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以典型示范带动全省农村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产品行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九)完善农业产业化经营机制。进一步探索和完善“公司+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大力推广“公司+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农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模式。推广订单农业,引导龙头企业通过委托生产、保护价收购、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方式,与农民结成稳定的产销关系和合理的利益关系,让农民分享加工和流通环节的利润。
(十)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进一步完善水域滩涂养殖证制度。深化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在保持林地集体所有和用途不变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将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经营权逐步落实到户、联户、林场或其他经营实体;开展林权流转、林木采伐、资源保护、投融资体制等配套改革,确保2005年全面完成农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推进小型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在试点基础上,鼓励通过小型水利设施的承包、租赁、拍卖或股份合作等方式,进行产权制度改革,落实管护责任制。
四、创新社会化服务机制,提高服务“三农”水平
(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在县、乡(镇)普遍建立农村社会服务联动网,形成农业实用信息、市场营销、科技示范、资金、政务服务五大服务联动网络。县一级要统筹协调各涉农部门,开展各项便民服务。乡(镇)要适应农村税费改革后的要求,加大机构改革力度,转变工作职能,积极推进撤乡并镇工作,重点抓好中心镇建设,建立“三农”服务中心。2004年开始每个设区的市要在一个乡(镇)开展“三农”服务中心试点,取得经验,逐步推开。村和村民小组要积极发展各种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行业协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服务。各级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改善服务条件,提高服务水平。
(十二)加强农村信息化服务。把农村信息化服务作为“数字福建”建设的重要内容,充分发挥省直涉农部门现有信息服务网站的作用,逐步整合现有网站,不断充实服务内容,延伸和扩大服务范围,为农民增收提供更便捷的服务。各市、县(区)也要组建农村信息服务网,逐步实现省市县三级联网和资源共享。充分发挥现有有线电视、广播和网站等传播媒体的作用,把农村信息服务延伸到乡(镇)、村、经济实体、专业大户和农户。
五、创新劳动力转移机制,加快农村工业化和城镇化进程
(十三)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转移的培训和服务。认真落实《2004—2010年福建省农民工培训规划》,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岗前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2004—2010年每年培训15万人。组织和引导农村劳动力与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开展定向培训。在“数字福建”开设劳务需求信息平台,建立联接用人企业和农村劳动力的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建立乡(镇)劳动力转移就业指导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指导、信息咨询、职业介绍和办理证件等综合服务,促进农村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深入开展山海劳务协作,积极拓展省外境外劳务输出。探索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推进劳务派遣向乡村延伸,不断拓宽农村劳动力转移渠道。2004—2010年争取全省每年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40万人。
(十四)改善农村劳动力就业环境。全面清理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就业的各种不合理收费和限制性政策。放宽本省农村人口到省内城市的迁移限制,农村人口在本省城市和城镇就业并有固定住所的,允许其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直系亲属的户口迁入,其子女就学、就业与当地居民享受同等待遇。对已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农民,给予保留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允许依法有偿转让;允许5年内继续实行农村计划生育政策,并承担相应义务。加强劳动监察执法和用工管理,严禁随意清退、限制农民工就业的做法,集中力量解决拖欠和克扣工资、劳动安全、职业病防治等突出问题,维护农民工的戏ㄈㄒ妗?
(十五)加快推进农村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发展壮大县域经济,推进农业产业化、农村工业化与城镇化,推动乡镇企业改革和发展,加快体制创新和技术创新,重点发展农产品加工业、服务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促进农村二、三产业发展,增加农民就业机会。加快省定重点中心镇建设,加大农村旧村改造、新村建设步伐,缩小城乡差别,促进农民进城镇、住宅进小区、工业进园区,提高城镇集聚功能,推进城乡一体化。
六、创新投入机制,加大对“三农”的支持与保护力度
(十六)完善财政支农机制。在确保财政支农资金稳定增长的同时,运用财政贴息、补助、税收等手段对农业投资给予优惠和奖励,并对各种所有制形式的经济实体实行一视同仁、平等支持,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建立健全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优化财政支农资金的支出结构,按照公共财政以及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集中资金确保重点。各级各部门不得用农村其他专项支出挤占农业投资盘子。强化对支农资金的管理,完善支农资金管理制度,创新财政支农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十七)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认真落实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坚持统筹兼顾,加快推进综合配套改革,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农村税收制度。拓宽农村基础教育筹资渠道,切实改善农村中小学教育环境。建立完善村内“一事一议”制度,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加大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财政困难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坚持对农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健全和完善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规范农村税费征管,落实涉农税收、价格和收费公示制度,实行报刊征订限额制,严禁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严格执行农民负担案(事)件责任追究的规定,切实减轻农民负担。
(十八)加快农村金融体制改革。建立金融机构对农村社区服务的机制。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明晰产权关系,强化约束机制,增强服务功能,逐步把农村信用社办成社区性金融服务组织。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针对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探索实行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等担保形式。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和农户联保贷款。积极开展农村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地区率先开展试点工作。在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基础上,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和外资,依法兴办直接服务“三农”的多种所有制金融组织。
(十九)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建立扶贫济困的长效机制,从2004年起,全省建立并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凡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纳入低保范围,基本实现应保尽保的目标。各地可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最低保障标准,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农村低保资金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实行分级负担。切实加强低保资金的管理监督,杜绝挤占、挪用低保资金问题的发生,对违反规定的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探索建立农村居民医疗保障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探索建立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村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村居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着重解决农村居民因患大病而致贫、返贫问题。从2004年起,重点在安溪县、龙岩新罗区、厦门同安区开展试点工作,逐步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对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村居民给予适当补助,并对计划生育家庭予以优先照顾和优惠。探索对患大病的农村贫困家庭和五保户实行医疗救助制度,引导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居民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在农村城镇化进程较快和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制定被征地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农民、小城镇农转非人员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养老保险办法,完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制度和配套政策,稳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积极推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
七、创新基层组织工作机制,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
(二十一)建立相对后进和薄弱乡(镇)、村党组织整建帮扶责任制。推广“高位嫁接、重心下移、互动联动、一体运作”的做法,坚持定期排查一批、帮扶一批相对后进、薄弱的乡村党组织,做到立足长远、持之以恒、常抓不懈。按照市、县(区)排查乡(镇),县(市、区)、乡(镇)排查村的办法,确定相对后进和薄弱乡(镇)、村党组织作为重点帮扶对象,采取选派干部挂职任职、领导挂点、部门帮扶、村企共建、村村结对等综合措施进行整建帮扶。从2004年起,省、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定期选调一批年轻优秀干部到相对后进、薄弱乡(镇)挂职;省、市、县(区)党政群机关和事业单位以及有关中央驻闽单位定期选派党员干部到相对后进、薄弱村担任村党组织第一书记、书记或副书记,每批任期三年。经过检查考评,相对后进和薄弱乡(镇)、村面貌没有明显变化的,继续作为帮扶对象,干部挂职任职工作不得断档,挂钩联系的领导和部门不得脱钩;有明显变化的,继续指定党建工作指导员,巩固和扩大帮扶成果。干部挂职任职期间,保留编制,保留原职务,保留原工资福利。表现优秀的挂职任职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使用。
(二十二)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坚持党的领导、村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村有机统一起来,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建立健全党组织和村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全面推行村务公开、乡(镇)政务公开、基层站所事务公开,试行村务民主听证制度,推进基层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切实把与农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土地承包、土地征用与补偿、村集体财务收支、村干部管理、计划生育、选拔村级后备干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以及政府对农业和农民的直接补贴等有关事项,及时向群众公开,接受监督。总结推广村账乡托管办法,加强和规范村级财务管理。探索村级集体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不断增强村集体经济实力。
(二十三)调整基层党组织设置形式。适应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传统的按乡村行政体制或居住区域建立党组织的格局,从当地具体情况出发调整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党员多的村,成立村党委或村党总支。推广“支部加协会”的做法,探索在产业基地、行业协会、劳务输出群体、专业经济合作区等各类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中建立党组织。推广村级组织“三级网络”建设做法,探索农村党小组设立的新形式,按照农村工作需要与党员特长相结合、党员自愿选择与党组织指定相结合的办法,灵活设置党小组。抓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党组织组建工作,从2004年起,力争通过3年努力,使5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有党员、100名以上员工的企业有党组织,有3名以上党员、条件具备的企业建立党组织。
(二十四)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干部激励约束机制。深入开展“三级联创”活动,不断探索建立“干部经常受教育,农民长期得实惠”的工作机制。扩大选拔任用农村基层干部的民主,充分体现党员群众的意愿,选准配强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试行乡镇领导班子成员选任票决制、公开推选制、试用期制。全面推行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交叉任职,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委会主任。倡导“三向培养”,把党员培养成致富能手,把致富能手培养成党员,把党员致富能手培养成村组干部,提高农村党员干部带头致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带动农村社会全面进步的能力。有计划地选派一批年轻优秀的村主干到高等院校进修培训。把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纳入农村基层组织工作责任制,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切实改进干部作风,建立基层干部调查研究制度、干部驻村制度、记民情日记制度和为民服务、多办实事制度,以及接受群众监督与评议制度,牢固树立为民、务实、清廉和推动工作的形象。建立从优秀村主干中录(聘)用乡镇干部制度,省里从200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专项指标,通过公开招考,选拔录(聘)用一批优秀村主干到乡(镇)工作,对表现特别突出的可直接提拔到乡镇领导岗位。对安心基层工作、埋头苦干、任劳任怨、政绩突出的乡(镇)领导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提拔使用。
八、创新精神文明、民主法制建设机制,推动农村三个文明协调发展
(二十五)加强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认真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把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县、乡(镇)、村党组织都要适应农村思想政治工作新情况、新变化,创新和改进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形式、方法。建立县负总责,乡(镇)为主体、村为基础的工作机制,努力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坚持以人为本,充分发挥现有思想政治工作阵地的作用,加强农村思想文化阵地建设和管理。加大县级财政和乡村集体经济对农村文化设施建设的投入,鼓励社会各方面力量投资,不断拓宽筹资渠道,在每个村建立健全阅报栏、宣传栏、文化科技卫生综合服务站,有条件的地方应发展“文化中心户”,传播先进文化。围绕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着力开展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守法致富教育,引导广大农民勤劳致富奔小康。把思想政治工作同为民办实事结合起来,县、乡(镇)、村党组织要在为民服务中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在解决群众实际困难中解决思想问题,进一步增强农村思想政治工作的感召力。
(二十六)增强农村精神文明建设实效。认真实施《公民道德实施纲要》,大力开展农村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和职业道德教育,在农村逐步形成尊老爱幼、邻里和睦、见义勇为、扶贫济困的文明新风。优化农村学校布局和教师队伍。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投入力度,建立以“一增三保”为目标的经费投入保障机制。组织实施第二期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开展农村困难学生助学活动,组织一批城市学校与农村学校进行校际合作,引导涉农职业学校与乡镇开展校乡合作。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抓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重大疫情信息体系和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加快普及农村自来水和家庭厕所无害化改造,针对一些地方的农村存在的环境脏乱差、黄赌毒、占地建坟等问题开展专项整治,移风易俗,反对封建迷信。加强以乡(镇)带村工作,开展创建文明户、“星级文明信用户”、文明村、文明小城镇以及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和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等活动。
(二十七)强化农村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贯彻实施《福建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纲要(试行)》,开展创建“平安乡镇”活动,加强综治办、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等基层政法综治组织建设,整合和规范治保会、调解会、保安力量等群防群治组织,加大对乡村综治工作的投入,确保综治工作在基层有人抓,有人管。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完善基层调解网络,创新农村警务运行机制,健全社会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综治各项措施。对矛盾纠纷、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因素,要早排查,早发现,早解决,努力做到小事不出村居,大事不出乡镇。对因工作不力造成群体性事件、重大治安案件或恶性刑事案件、重大灾害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加强普法宣传教育,认真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完善突发性事件的工作预警,严厉打击各种刑事犯罪活动,为农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安定稳定的治安环境,公平竞争的经济环境,规范有序的法治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
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04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