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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用能驳斥黟县碧阳镇政府虚假的不实答复

发表于:2010-10-23 16:58

回击:驳斥黟县碧阳镇政府虚假的不实答复
黟县碧阳镇政府二 O 一 O 年三月十日就北京张艳春律师函作了“关于汪用能土地承包纠纷申诉问题的答复”,现就“答复”内容虚假不实回应驳斥如下:
一、由“答复”得知,黟县碧阳镇政府作为被诉的利害关系单位,与县法院、法制办、信访局、农委等部门参与成立调查组核查碧阳镇政府行政行为。显然,由被诉单位核查自身问题如同掩耳盗铃,只能欺骗自己。况且完全违背了应该回避的原则,其参与程序本身已经完全违反了公正原则。实乃继续诬陷当事人,反要当事人“息访”,实施继续侵犯当事人权力。
二、碧阳镇答复的所谓事实真相完全不实,说不出真实真相的全部,断章取义蒙骗他人,提出的借口不成立,并无据编造承包证填写行为和并不存在的口头代管桑园的谎言,蓄意隐瞒大量真实的事实和证据不提供,蒙骗不知情的人们。碧阳镇政府行政官员偏袒无理要求人的虚假陈述和恶意串通,不作实际调查取证,没有相关真凭实据,即强行作出了分拆土地承包证违法侵害申诉人权益的越权行政行为,同时恶意诬陷、诋毁排谤申诉人声誉。碧阳镇政府答复不仅坚持这种错误拒不纠正,竟然授意无理要求人欺骗村民造假证据,继续维持错误,其作为实在令人发指!
以下仅举几点事例,足以证实碧阳镇政府官员违法造假的恶劣行径:
1 、碧阳镇政府只认定 1982 年尚未到生效承包期的项目参与报名。而只字不提 1983 年正式承包刚一开始,虽然曾经报过名的其他人(即提无理要求人)却已经不参加共同经营管理,不参加具体划分到户,没有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建立实际承包经营(这在另一组胡建华组和另有承包苎麻的王彩云组就已经如此全部履行程序完毕,即为有力证明)的真实事实;只字不提申诉人报名后集体已同意增加承包份额以一户承包一半面积( 2.5 亩)并成为蚕桑专业户已是众所周知的铁事实,且一直无任何人有任何异议的真实事实。
2 、 1984 年法定第一轮土地承包根据中央政策相关文件规定延长土地承包使用期确定十五年统一至 2000 年止,因此 1982 年集体所定 3-5 年的承包决定无效而终止,重新正式签订法定第一轮承包期( 1984 年 7 月― 2000 年 6 月)土地承包使用证。然本村民组 1984 年签订土地承包使用证时没有召开村民会议审议,没有经全体村民核对所签订的承包内容,当时填证人不顾 1983 年及以后时期各农户实际建立承包关系的事实,不按照应该以 1984 年法定第一轮承包期开始时实际建立承包关系的农户为依据填写土地承包使用证,仍主观以 1982 年已没有效力的报名记录登记造册,此登记连当时的生产队长都不清楚(见谈话记录)。而在登记内容错误的承包证发到户后,属其他项目承包的户主们(包括申诉当事人和原蚕桑组胡建华及原苎麻组王彩云及其他人等)均已提出异议。但当时被认为是承包证没有更正记录栏不好涂改为由而作罢,但在各承包户帐户记载里和其他相关农户清单、监督卡等多项记载均已得到纠正体现。而“答复”中所谓“便于登记管理”的借口(原来的借口是便于收款)根本不成立。实是为填写登记发生错误找借口。
3 、 1999 年法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分户登记系遵照中央延包政策再延长 30 年并规范完善的规定,已完全按照第一轮承包期内已经过户分户后实际建立承包关系的各承包户具体承包内容进行延包登记,全部承包程序已反复多次经村民会议充分听取意见并认真审议。尤其挨门逐户经全体村民农户(包括无理要求人在内)本人认真核实承包内容无异议后并亲自签名盖章确认,同时交纳承包证工本费,已全部完成了全程公开认可程序。这同样是众所周知的铁事实。同样一直没有任何人有任何异议。“答复”中所谓“未与当事人商议,未经村民会议讨论”纯属睁着眼睛说瞎话!
4 、碧阳镇政府答复称:申诉人“只是 1983 年和 1987 年分两次与同组成员口头协商代耕,约定条件是不能将土地撂荒(见《申诉申请书》)”。行政官员编造这个完全不存在的谎言完全是无视如前所述的申诉人开始承包时已经集体同意增加承包份额和由集体续发包给申诉人已经转户入帐又增加承包份额的众所周知的铁事实。其实只要稍加剖解即很容易戳穿谎言,先暂且不说法律根本不承认口头代耕,就当初村民组已明明规定其他项目的参加经营是自由选择报名或放弃的事实而言,任何人需要参与承包经营只须报名即可,不需要参与尽可放弃,完全任其自由。因此任何需要耕种者根本无须通过他人占有转包或代管的做法,完全可以自行报名(或增加)参加承包经营。撒谎者这一手法本来就已经很拙劣,而更可笑的是,“答复”还要强加上约定条件,并还特意指出出处是《申诉申请书》,以求得人们相信。殊不知《申诉申请书》中的约定不撂荒土地条件是同集体约定的承诺,根本无从谈起与无理要求的其他人约定条件。“镇政府答复”完全无理无据,只好求助断章取义,虚假之极。不信,拿起《申诉申请书》原文对照看看。相形之下,“答复”马脚尽露!
5 、更有甚者,由于镇政府行政官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根本拿不出真凭实据,无法圆说已经造成的后果,故而暗箱操作,由当初提无理要求的人以欺编手段骗取村民签名作假证,企图以签名人数很多来求得对违法行政行为的支持。先暂且不说此假证的种种造假之处(均有证据证明其造假),现单就法律规定的证明效力而言,已经显露出该假证在法律上根本就没有证明力。这完全可以从以下各证据的落款时间(不可磨灭的铁证)得到有力证明。请看:碧阳镇政府的最后一次作出行政行为(直接分拆变更承包证)时间是 2005 年 12 月 13 日,申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时间是 2006 年 3 月 15 日,黟县法院作出裁定的时间是 2006 年 3 月 21 日,黄山市中院作出的终审裁定是 2006 年 4 月 10 日,而无理要求人提供的假证落款时间是 2006 年 5 月 30 日。行了,从这些非常明确的证据时间显示中就已经完全明白不过的证实了黟县碧阳镇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除了提无理要求人及亲戚的虚假陈述和未生效的报名记录之外,根本就没有实质证据可依,法律上更没有规定可循。作出行为之后补充的证据显然造假无疑。而且由此看出地方两级法院为庇护镇政府行为目的同样犯了无据可依,无规可循的错误,自然作了错误的裁定并不奇怪。而令人质疑的是:既然中级法院都已作出不支持申诉人的终审裁定,为什么事后还要暗箱操作假证呢?想必是不打自招,欲盖弥彰,为碧阳镇官员堵此重大漏洞。但能堵得上吗?!法律会采信吗??危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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