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残农民工田文辉依法打赢官司
发表于:2010-10-24 19:57
家住包头市东河区南海子村从乌兰察布市来到包头打工的农民工田文辉,受雇来到内蒙古准格尔旗一家由私人开办的“天聚”砖厂干活儿。他在砖厂拉运砖坯时,左臂被切坯机挤伤,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构成九级伤残。当他康复出院找到砖厂老板和雇主要求赔偿时,雇主只为其支付了3万多元住院医疗费后,其它赔偿拒不承担。无奈之余,田文辉依法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2010年10月18日,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这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雇主和砖厂承包人共同赔偿田文辉72893.73元。
雇员受伤赔偿无果
田文辉受雇的这家砖厂位于内蒙古准格尔旗大路镇乌兰哈少村,是由当地一个叫乔海的农民开办的。乔海自称他的砖厂有营业执照,已经承包给了包头市东河区南海村的农民刘义。之后,刘义又将该砖厂的生产任务轻包给雇佣田文辉的雇主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田文辉在砖厂干活儿是计件,从事拉板车工作,每拉一车砖坯0.80元,月收入近3000元。2010年4月,19岁的田文辉在砖厂用板车拉运砖坏时,由于负责切坯机的操作工离开机器上厕所,当时他车上还差一板砖坯,就用手自行操作切坯机,结果将其左臂挤伤,造成左肱骨干粉碎性骨折。事故发生后,田文辉被砖厂负责人急送至准格尔旗中心医院清创包扎后,由于当时伤情严重,又被送至包头市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过医院的抢救治疗,田文辉虽保住性命,但落下终身残疾。2010年9月2日,田文辉委托内蒙古科技大学包头医学院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田文辉的左肱骨干骨折损伤的后遗症相当于九级伤残,并为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
诉至法院讨要“说法”
田文辉经过27天住院治疗出院后,曾多次找到这家砖厂的承包人和三位雇主提出赔偿请求,得到的答复是:他们已为其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其它赔偿拒不承担,告诉他到法院打官司。
自己在砖厂干活儿时受了伤,作为砖厂的承包人和雇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2010年9月7日,田文辉鼓起信心向准格尔旗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一纸诉状将“天聚”砖厂的窑主乔海、砖厂承包人刘义以及雇主杨启明、石军、菅党二共同列为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五被告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共同赔偿他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后续治疗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共计89466元。
2010年10月15日,受诉地法院准格尔旗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了此案。作为“天聚”砖厂的老板乔海在法庭上辩称:他的砖厂有营业执照,已经承包给了被告刘义,双方口头约定一切事故与他无关。他已不是砖厂的实际经营者,也不是田文辉的雇主,所以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作为砖厂的承包人刘义在法庭上辩称:他承包砖厂后将生产任务轻包给被告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他按生产数量给他们三人付款,其他事项均不管。作为雇主的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辩称:他们向承包人刘义轻包砖厂的生产任务,田文辉是他们雇佣的,让其从事拉板车工作。出事那天,砖厂切坯机操作工离开岗位上厕所,由于田文辉等不上便自行用手操作,结果造成伤害,这说明田文辉违反生产规程,自己存在重大过错。
法院判决雇主担责
2010年10月18日,内蒙古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作出了(2010)准民初字第1773号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书认为:雇员田文辉受雇于雇主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在砖厂从事拉板车工作,计件报酬,工资并不固定,且未与砖厂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被告杨启明、石军和菅党二三人作为雇主均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义作为承包人,对砖厂的安全生产工作疏于管理,对杨启明、石军、菅党二的赔偿义务应当负连带责任。“天聚”砖厂生产的是一般的砖块,对经营者的生产并无严格的资质要求,乔海作为发包人并无过错,对此不承担责任。所以,法院判令被告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在本判决生效后赔偿原告田文辉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共计72893.73元,前期已付32000元,再付40983.73元。被告刘义对杨启明、石军、菅党二三人的赔偿义务负连带责任。这样,田文辉历经一个多月的诉讼,最终依靠法律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是法律为他撑了腰。
(奇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