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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皮赖帐巧施连环计 周口中院帮忙民女受欺

发表于:2010-10-24 21:10

泼皮赖帐巧施连环计 周口中院帮忙民女受欺

  大千世界无奇不有,泼皮行骗,靠的是伶牙利齿和一副不怕被人唾骂的厚脸皮,而受骗之人往往是善心大发,或感情为重,熟人朋友挫合,一旦被骗,将血本全亏。

  本文披露的是:公元二00二年,发生在河南省沈丘县的一桩诈骗借款案,案发至今,债权、债务双方历经数年诉讼,由于周口中院部分受贿法官从中作梗,使得债权人仍分文未收。

  近期,记者在采访中,接触到了一位来自河南省沈丘县槐店镇闸南西路的上访女子,她叫胡美月,现年四十二岁,汉族。当提起六年前她被人行骗借钱一事时,胡美月无不充满着愤慨之情,她愤愤不平地向记者讲述了这桩借贷一案的来龙去脉来。

  现披露与后。

  一、推房抵押,巧骗钱

  二00二年,沈丘县槐店镇居民钱喜林,因经商无钱,这个狡猾的小商人,由此便打起了向同住一个镇的民女胡美月借款的主意来。于是,他摇动如簧之舌,请他的堂妹钱月荣出面,女人对女人,总是话好说些,去向胡美月借款17万元。一下子借这么多钱,可不是一件小事,胡美月当时是处于犹豫状态的,钱喜林得知这一情况后,亲自向胡美月打了借条,并表示如不按期归还借款,将用自己的房地产抵帐。为证明诚意,钱喜林还将他的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全部交给了中介人保管,以示诚心诚意诚情。

  这样一来,胡美月心中的防线崩溃了,又碍于与钱月荣的情意,就顺利的将十七万元人民币借给了钱喜林经商之用。

  小商人钱喜林从胡美月处借走17万元之后,他又如法炮制,在二00二年十一月向沈丘县槐店镇县府西街四胡同四号的民女李建华(又名李瑞英)骗借现金六万元。又用同样手法骗借李辉7.5万元,骗借其堂妹钱月荣7.24万元。

  钱喜林在不到一年的时间内,连连推房行骗,巧骗民女二人现金三十七万七千四百元,这在当时的农村,可是不小的数字,如要认真经商,是会赚到可观的利润的。

  然而,两年过去之后,钱喜林借款期限已到,胡美月又因家中急需用钱,就开始一遍又一遍的催促其还款。谁知钱喜林竟推三拖四的拒不还款,无奈之下,胡美月不能眼看着自己的十七万血汗钱被打水漂,在多次催要借款无果的情况下,便于二00五年春节后,入住了钱喜林的房屋,占用了该房产。

  麻烦也就从此拉开了帷幕。

  二、釜底抽薪巧卖房

  胡美月入住钱喜林的房屋,这本是在两年前钱喜林向胡美月借钱时就已达成的口头协议,且有钱喜林的房权证、土地证作抵押,尽管此两证后来又被钱喜林要走了,但钱喜林的堂妹钱月荣便是个大活证人。

  胡美月心诚实意,没有考虑太多的曲曲弯弯,但入住此房仅仅半年时间后,她突然接到一个叫时如义的男人的起诉书,诉称胡美月入住该房,已经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因为此房钱家已经出售给他了,时如义并且办有新的土地证和房权证。

  诉讼过程中,胡美月才弄明白,原来狡猾的钱喜林见胡美月入住他的房屋之后,他便施出了个釜底抽薪的诡计,先是将此房过户给其子钱建华,钱建华又将此房以八万元的低价出售给了其亲戚时如义,沈丘县人民政府在事先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时如义办理了土地证和房权证。

  这场官司就由此而起,历经五年之久,从沈丘县法院一审,到周口市中院二审,胡美月上诉、时如义上诉、钱喜林上诉,最终结果是法院判决撤消沈丘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土地证、房权证,判令钱喜林偿还向胡美月所借的十七万元借款。

  但尽管几审下来,钱喜林已败诉定局,他本应积极予以还款,可这个小人心态的泼皮人物,仍继续抵赖不予还钱。

  案件开始进入执行期。

  三、行贿法官,巧施拖延计

  钱喜林和其妻李贺英在与胡美月打官司的几年间,就曾多次扬言:他们家有的是钱,宁可花到法院,也不会给胡美月分文。

  当今我国社会正流行一种“一切向钱看”的怪病,它实际就是旧社会“钱能通神”的再版。

  案件进入执行期后,钱喜林眼看自己房产全无,不仅赖帐没成,而且颜面丢尽,似乎有些不妥。于是他开始施用金钱贿赂之法,买通了周口市中院立案庭和审监庭的法官们,更是买通了周口市中院的个别领导。他们以再审为由,搁浅了案件的正常执行。但至今已过去了三年的时间,周口市中院这两个厅也没给出个任何的再审结果,使钱喜林逍遥了三年的时间,目前此案仍在拖延之中。

  胡美月告诉记者说:“本案中我诉钱喜林借款一事,由其向我出具的借条及还款保证足以证实,一、二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判决结果正确,国家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予维持;原判决,裁定在认真事实,适用法律、阐述理由方面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再审判决,裁定中纠正上述瑕疵后予以维持。周口市中院审监厅在进入再审后,本应三个月结案的,但庭长张玉兰却迟迟不予开庭,后经胡美月多次催促,两年多后,才勉强给出个判决,让发回重审。这种审理不知依照的是哪部法律?”

  胡美月还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其中的十三款规定都从法理上列出,钱喜林根本不存在再审的条件。但周口市中院受贿的法官们,硬是枉法裁决,让钱喜林以再审而打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官司,使得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维护,而让赖帐不还的泼皮小人逍遥于法律制约之外。

  周口市中院立案厅在河南省委政法委检查组的过问下,也曾多次找到胡美月表示,他们再审立案是错误的,会尽快给她一个正确的结果,让她对他们的工作出具书面意见,表示满意和谅解。谁知立案厅把这个书面意见骗到手后,就再也不顾法律法规之规定,百姓利益和社会和谐的大局而再三的枉法裁决,彰显出当面做人,背后做鬼的狰狞面目来。

  中国有句古话叫做“借物还物,欠帐还钱。”这本是天经地义之明理,本案中钱喜林借胡美月十七万元现金一事,经一审、二审,历经五年之久,多次当庭质证,事实俱在,证据确凿,但周口市中院立案厅和审监庭的个别法官,出于阴暗的心理,有意将水搅混,利用手中的权利枉法裁判,使被执行的案件被迫又搁浅了三年之久,违法替赖帐者帮忙,做出了法官违法胡乱行,赖帐不还任逍遥的局面,让受害人对法院形象产生怀疑,大打折扣,周口中院为此也实属不值!

  目前,此案仍在扯皮的再审中,究竟何时才能给受害人一个公平、公正、合理的答复,人们将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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