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四荒资源法律服务律师
发表于:2010-10-27 14:12
《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1998年经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公告施行至今已近十年,《条例》的实施为济南市四荒资源开发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为加快济南市农村四荒资源的治理开发和合理利用,改善生态环境,改变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广大农民及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充分调动,呈现出投资主体多元化、开发形式多样化、开发面积规模化的特点,取得了较为明显的经济、生态和社会效益。笔者结合几年来为四荒开发管理服务的体会和认识,从法律的角度对四荒开发的法律渊源、范围界定、确权登记等方面的掌握,作初浅的探讨。
一、法律渊源
我国《宪法》、《土地管理法》将土地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我们所涉及的四荒资源开发是集体所有的四荒土地,国有的四荒土地不在《条例》的调整范围。《土地承包法》关于荒地承包的有关规定是四荒资源出让及开发管理的最高法律渊源。《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上述规定将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即四荒的承包列为《土地承包法》的调整范围,同时四荒的承包方式比农用地的承包方式更为宽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