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林权转让,林权承包,林权出租,林权担保,林权抵押,林权吧
发表于:2010-11-14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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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太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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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峥嵘岁月
本人在陕西安康市平利县洛河镇有一山林,划林权时为6500亩,实际远大于这个数字(并村之前为独立的一个村),山上有生长了几十年的杉木、枫木等成材树木约几十万余株,可出优质木料数方,山林交通方便,长年流水不断,山清水秀,三面山林环绕,树木青翠,风景如画,是野猪、野兔、锦鸡、野羊、狗熊等各类野生动物的天堂。 山林中间还有闲置的田地200余亩,可开发种植各种药材、经济林木等。该山场适合开发旅游渡假、种植、养殖、畜牧业等,欢迎有识之士来进行投资兴业,由于个人资金有限,可采取合作经营、租赁经营或一次性买断经营等多种方式进行,林权为五十年。联系电话:15991559906 QQ 305054741 张先生。非诚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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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使用权的定义
1.林地使用权的定义 林地使用权是他物权,即用益物权。林地使用权是从林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项财产权利,包括对林地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一定条件下的处分权。[3] 林地使用权的概念出自我国的《民法通则》、《森林法》和自然资源单行法律。《森林法》确立了林地使用权流转制度,使林地使用权成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 林地使用权是林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经营权的分离,它是国家或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主要方式。林地使用权是使用权人对林地使用、经营、收益的权利。林地使用权包含森林、林木等地上部分资源以及林地的使用、收益和经营的权利。 林地使用权的流转通常是基于自主自愿的原则,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流转,但也不排除某些特殊情况下,为了国家或地方政策的需要而发生的流转。通过流转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既要受到《民法通则》、《合同法》的调整,也要受到《森林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调整。
山箫水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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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修南涪铁路要征用林地(新铁厂),为此与陈同学发生纠纷,社长和村委来协调,他们不以林权证为准,也无任何依据就将我家林地划一部分给村民陈同学。我不服,要求重新解决。村委以各种理由一拖再拖,无奈之下只好请求水江政府、林业站给予解决,后经林业站调查、走访、核实。于2010年3月30日下发协调意见.林权属我所有。水江镇人民政府于2010年4月18号下发文件,确定林权确属我所有,到目前为止村委拒不执行水江政府对该林地相关文件。对林地的补偿也不给予发放。于2010年8月3日,村委安排我与其他几个人就此事重新作笔录,而这些人并非当年此林地的指界人参与人。可是水江政府所下发的文件本因执行,可现在又来重新调查,原文件是有效文件为何不执行?村民的合法权利谁可维护?小小村官为何有如此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