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秦庄村分房 男人面积超女人惹争议
发表于:2010-12-04 23:05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秦庄村付庄村民组,在城中村拆迁改造后,按“成年男子每人400平方米;未成年男子每人250平方米;成年女子每人250平方米;未成年女子每人150平方米;回迁女子每人80平方米”的分配方案来分配新居。部分村民认为,“生男生女都一样”、“女人能顶半边天”,新中国建立以来,国家持续宣传“男女平等”的进步生育观不能在付庄变成一纸空文。而付庄村民组则认为,女子始终要外嫁,而村内的住房将是永久难以增加的,应为祖祖辈辈都要留在村内的男子争取最大利益。
女子是否与男子拥有同等分配权?
农民:女子应同男子享有相同的权益
弓姓村民一家共有两个孩子,而且都是女孩,按秦庄村付庄村民组出台的新房分配方案,成年女子每人可分配新居住宅面积250平方米、未成年女子每人可分配住宅面积150平方米。对这个分配方案,弓家无法接受。他们认为,同样是秦庄村付庄村民组的村民,同样享受村民待遇,应享受等同男子的村内福利分配权。而且建国以来,国家一直坚持男女平等的国策,为什么在秦庄村付庄村民组的拆迁改造中,会出现如此严重的男女不平等?
秦庄村付庄村民组:要保证村内永久居住人口谋利
秦庄村付庄村民组认为,村内的土地面积是固定不变的,拆迁改造后新建房的面积也是固定不变的。村内的男子即使成家后,依然要在付庄村民组生活并养育下一代。而女子成家后是要离开付庄的,随之必然会造成付庄现有的住房资源变相流失。而这样的住宅面积分配方案,可以有效的维护村内永久居民的利益。另外,在农村女子出嫁后,再回娘家争取家产被认为是大逆不道的行为,女子的继承权往往得不到应有的保障,而这样的分配方案,女子所应分得的住宅面积,是直接划归该女子名下的,有房产证来从法律上予以保证,从而能够更好的保证女子的权益。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我国《宪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另外,在《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护法》等基本法中,都有关于保证妇女权益的规定。在秦庄村付庄村民组的新居分配方案中,明显对女子的权益造成侵害,属于严重的违宪、违法行为。
继承权能否得到保证?
农民:应继承新房分配权
另一位秦庄村付庄村民组村民他自父辈处继承了一处宅基地,按付庄的分配方案,自己是成年男子,应该获得400平方米的新房,但是村民组却一直将他的事情悬而不决,至今数个月过去了,一直得不到肯定的答复。
秦庄村付庄村民组:因离家太久而难以抉择
这位村民的情况十分特殊。他虽然自父辈处继承了一处宅基地,但他早在数十年前便已经举家迁往外省居住,从没回来过,而他所属的宅基地,也因年久失修而破败不堪,村内村民都与他互不相识,也早已不享受村民待遇。但听过村里要拆迁改造重新分配新房后,便立刻回来要求给他住宅。村内大多数村民都反对他的要求,而村民组也始终没有拿出一个最终决定,因此悬而未决。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公民的继承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该村民自父辈继承宅基地,数十年间已得到法律的认可,属于依法继承,并继承了该宅基地的一切收益权,因此理应按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获得新房屋的分配权。
独生子女是否应给予额外照顾?
农民:独生子女应给予特殊照顾
目前秦庄村付庄村民组内有数户村民家中为独生子女,按秦庄村付庄村民组的新房分配方案,即使家中是一名成年男子,按规定也只能分得400平方米的住房;如果是女子,则分得的住房就更少。这些村民认为,国家一直提倡“只生一个好”,而且国家对独生子女一直都有倾斜照顾,在村里的住房分配上,也应给予额外的照顾。
秦庄村付庄村民组:现在独生子女户难以界定
独生子女分多种形式。一种是虽然目前只有一个孩子,但是父母双方都还年轻,如果他们在得到独生子女额外照顾住房面积后,又生育子女该怎么办?到那时再去收回已经分配出去的住房显然不可能。另一种是祖上几代均为一脉单传,例如爷爷辈、父辈、自己、子辈均是独生子女,难道都给予额外照顾?而目前国家又没有对独生子女的界定出台统一的标准,所以村内也就没有对这部分村民给予额外照顾。
金色阳光律师事务所高律师认为,我国实行计划生育,这已经成为一项基本国策,多年来,国家对独生子女实现经济、教育、就业等方面的政策上均有所倾斜。因此,付庄村民组在新房分配方案的制定中,也应响应国家号召,对独生子女户给予一定程度上的特殊照顾。
以上就是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石佛办事处秦庄村付庄村民组在拆迁改造后,在新房分配方案中村民与村民组有所分歧的大致情况,另外还有咨询律师的意见,笔者是绝对站在中立者的角度撰写此为,对任何一方均没有任何偏袒,希望各位看客能为无助的村民伸张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