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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专家

农村土地法 贴吧

发表于:2010-12-11 15:36

  新华网北京8月29日电全国人大常委会今天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3号主席令,公布了这部法律。新华社今天受权全文播发了农村土地承包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约7000字,共有5章、65条,分为总则、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争议的解决和法律责任、附则。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对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问题作出规定,必将进一步稳定党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对于保障亿万农民的根本权益,促进农业发展,保持农村稳定,具有深远意义。(完)

山东人

我们这就有一对老夫妻60多岁了,父母去世了,6个女儿都出嫁了却有近20亩承包地。根本无能力耕种,而有很多家庭四五口人只有一个贪地的,收粮食根本就不够吃。确实是个问题

新世纪农民

 关于土地承包的问题,在未来的时间里会越来越尖锐,因为不只是农民土地承包,商品房,70年的期限,仅仅是使用期限,租国家的房子住70年而已,   不敢想,到现在政府都没有一个说法,没有一个确定的说法。不知道政府能坚持到什么时候!

观察家

  据传正在热议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将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房上市流转。在不改变农用地与农民之间人身依附关系的情况下,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带来的将是灾难性的后果。   一方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事实上是农民的社保资源而不是农民的财产,因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动的正确方向不是资产市场,而是将农民社保提升为国民社保。另一方面,在耕地仍然呆在原处的情况下,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实际上不可能实现有效、有序的流转——充其量可以使城市周边的“小产权房”合法化,而这将是对摇摇欲坠的房地产业的最后一击。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的后患极其巨大,还表现在农民与土地的关系在这种新的利益格局下面将会面临长时期冻结的局面,建立现代农业和建设现代化的农村将会失去宝贵的历史机遇期。   同时,此种立法思路也会严重侵犯和歪曲城市居民的国民待遇。这种立法思路和呼吁土地私有化的部分学者的立论基础完全一致,这就是,把农用地当成农民的潜在财产。土地私有化,允许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房上市流转不过是这种潜在财产确权的不同形式。这实际上是误解农用地法律地位和现实地位的错误判断。如果我们允许农民将自己无偿取得的社保资源出售为个人财产,那么,我们可不可以允许别的任何人把自己的社保待遇出售为个人财产,然后又到某个时节去重新赖得一份社保?   农村集体农用地的所有权实际上设立于国有土地所有权这一大前提上面,其法律地位等同于集体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而农用地的现实地位则是,农民的社保待遇或社保资源。   此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也会无端推高本来已被不适当推高的劳动力成本,使生产要素跨区域流动的趋势出现倒转。这对于中国经济的稳定成长和中国社会的进步而言,无异于釜底抽薪。

如梦令

关于小产权房的见解;没有“小产权房”的参与,中国高度垄断的房地产业及其市场永远是畸形的。实践证明,是我们的法律、制度和观念有问题,不是“小产权房”有害。善待吧,对被妖魔化的“小产权房”!

土地佬

我支持上述言论!

哈哈

强烈建议修改土地法!

pegigayt

农村集体农用地的所有权实际上设立于国有土地所有权这一大前提上面,其法律地位等同于集体取得的国有农用地使用权。而农用地的现实地位则是,农民的社保待遇或社保资源。

火中雪

国务院的土地红线一划再划,为何不能守住,我看是落实问题,看到这么多土地被违法占用,我心痛,更震惊!

向往火星

笑而不语

为什么那么多失地农民,为啥那么多人上访,为啥暴力强拆和流血冲突不断?这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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