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弥陀寺乡政府失职8亩良田变荒地
发表于:2010-12-16 10:59
反映人:马东丽,男,1966年12月16日出生,回族,住新蔡县李桥镇李桥村委四组。
请求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乡政府领导干部失职责任;及时督促弥陀寺乡政府继续履行土地承包合同,保障承包人合法权益;赔偿反映人因不能对所承包土地进行耕种所造成的各项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7年10月9日,新蔡县弥陀寺乡政府对所属的弥陀寺林场(集体性质)的两亩耕地承包给刘金中、刘新友弟兄两人,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承包期限为5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60元。2008年10月1日,弥陀寺乡政府以林场的名义又与刘金中分别签订了两份土地租赁合同书,两份合同所涉及的林场土地为6亩,承包期限为30年,承包费为每亩每年60元。
上述土地在刘金中、刘新友二人签订合同后,由于刘金中身患疾病,无力继续耕种所承包的土地,所以在2008年10月1日刘金中在和弥陀寺乡政府签订合同时,我经与刘金中、刘新友二人协商,于同日在乡政府领导在场的情况下,和刘金中、刘新友二人分别签订了上述土地的转让协议。同日,以刘金中、刘新友的名义向弥陀寺乡交纳了土地承包费用共计11400元。
2009年9月19日前后,有人以乡政府的名义找我要承包(租赁)合同,由于合同没有到期,合同没有给乡政府。2009年9月23日,弥陀寺乡政府乡长崔宝峰在没有与我协商,也未解除与我的土地租赁合同的情况下,又与其他人签订了一份上述8亩土地内的1亩土地的承包合同,并加盖了乡政府的公章及崔宝峰的签字。
2010年10月6日,我准备对所承包的土地进行耕种时,弥陀寺乡孟庄村委主任的儿子在没有任何手续也未得到我认可的情况下,私自驾车把所承包的8亩土地中的4亩左右的土地进行了翻整。10月7日,我对所承包的土地撒化肥,当撒完6亩左右又有人阻挡对土地进行耕种。该人说是代表乡政府来的,并说我的合同没有效,随机我给崔宝峰打电话反映,崔乡长说等明天上班后再解决。10月8日,多次到乡政府反映此事,但乡政府一直没有处理。
我所承包林场的8亩土地刚耕种了三年,乡政府就单方面违约,并把我所承包范围内土地的1亩又违规承包给了其他人,且该承包人多次拿着此合同阻止我对其它地块进行耕种,以致我撒的化肥失效,8亩可耕地至今因不能耕种而错过耕种时机被迫撂荒。多次找崔宝峰,但他无理推脱,说是前任乡领导签的合同,自己没有责任。为此,我特请求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处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赔偿反映人因此所遭受的各项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