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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的汽笛

一位“普通”农民的土地生意经

发表于:2023-01-03 20:28

伟大的无产阶级革命家恩格斯说,“土地为劳动提供原材料, 而劳动把原材料变为财富”,所以“土地是财富之母”。土地作 为一种自然资源,滋养了人类的生存,而人们对于土地资源的利用, 又推动人类社会不断向前发展。 土地, 成为文明发展的一个重要 环节。

从远古部落时期发展到奴隶社会时期,再到封建社会、近 现代时期,土地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成为权力和财富的代名词。

善于利用土地,财富向你招手,不善于利用土地,你只能 观望财富。而广东省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党支部委员李某生就是 极善于利用土地的“农民”。因善于利用土地, 李某生成功跻身身家 千万级别。通过梳理资料发现, 李某生的土地生意经,最早可以追溯 到 20 世纪九十年代。

李某生是普宁市池尾街道上寮村人,现任池尾街道上寮村 党支部委员。(其兄李某贤, 自 1992 年起开始担任上寮村的村 长,约一两年后兼任村支部书记,其后多年来一直身兼两职。)

1994 年 1 月起至 2022 年 ,李某生先后多次通过签订《转 让楼房协议书》、《土地转让协议书》、《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 《楼地权转让立约书》等方式转让国有土地及房屋的方式,获 取巨额财富。

一、李某生、李某贤经非法转让池尾镇上寮村村道占地 267平方米(即长春路北侧) 的土地及楼房, 获利 58 万。

1994 年 1 月 8 日, 李某生、李某贤签订《转让楼房协议 书》,将池尾镇上寮村村道(即长春路北侧) 的楼房,用地面积 267 平方米(八层设计, 已建一层) 出售给李少平,获利 58 万 元。

而据 2019 年 12 月,普宁市公安局对李某江《答复意见书》 (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 中回复: 上述地块儿系 1980 年前 后, 李某生的父亲建设了五间平房,作为"煤炭场地"使用, "没 有向村委会上缴楼地款"。 “1990 年 12 月 28 日, 上述 5 间土 地取得普宁县国土局民房建设用地批准书,批准文号【 1990 补】 040 号,批准使用权人为李某生及其胞兄李秋贤。 1994 年 1 月 8 日李某生、李某贤将上述土地、平房一次性转让给李少平, 转让价格 58 万元。 ......大约于 2000 年该村将上述 5 间平 房进行拆除. .....村委会也没有对李少平进行补偿。” 由此, 可以证实上述土地在 90 年代一直都为集体土地性质。

根据《土地管理法》 (1986 版)第三十八条, 以及其实施 条例的规定,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 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 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 由乡 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 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不予批准。

而 91 年版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也明确 规定: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先向村农业集体 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会或村民 大会讨论通过后,报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需要使用耕地的, 由 乡级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 审查同意后, 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 他土地的, 报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但依《答复意见书》反馈的情况, 未看到任何村民大会讨 论,以及乡(或县) 级政府审核(或批准) 的手续。而李某生 、 李某贤将上述土地及房屋以 58 万元的价格转卖, 也没有见到 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补缴任何楼地款的反馈。因此,李 某生、李某贤涉嫌违反法定程序转让、倒卖土地。

二、 李某生以"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的名义,涉嫌非 法转让土地及房屋, 获利 200 余万。

1、2001 年 1 月 10 日, 李某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 , 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一街向南, 西幢东起第 9 至 12 间, 建筑面积 182.4 平方米, 出售给林振记, 获利 20 万元。

2、2001 年 6 月 4 日, 李某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 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二街向北东幢东起第 1 至 5 间,建筑面 积 228 平方米,出售给陈俊松, 获利 28 万元。

3、2001 年 9 月 27 日, 李某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 , 将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二街向北东幢东起第 6、7 间,建筑面积 91.2 平方米出售给黄畅明, 获利 9.6 万元。

4、2005 年 2 月 5 日, 李某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将 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一街向南, 西幢东起第 7、8 间,建筑 面积 91.2 平方米出售给甘振武, 获利 9 万元。

5、2006 年 1 月 15 日, 李某生签订《楼地权转让立约书》 将池尾上寮市场旁、青洲家具新商场东档头座南楼地三间,建 筑面积 136.8 平方米, 出售给巫殷明, 非法获利 13.5 万。

6、2006 年 4 月 4 日, 李某生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 将 池尾综合市场北侧的第二街向北东幢东起第 8 至 11 间,建筑 面积 187.2 平方米出售给王春盛, 获利 16.8 万元。

7、2005 年 5 月 20 日, 李某生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 议》将池尾池揭路与大学路交叉路口以东南侧( BP 加油站正 对面) 的土地使用权 3330 平方米出售给林炳添、林炳煌,获 利 170 万元。

根据《答复意见书》反馈的情况,上述第 1-6 项的土地的 流转途径是这样的:

第一步: 1990 年原池尾镇政府在该片区统一征用土地作为 工业区使用;

第二步: 然后卖给山湖村村民陈少明;

第三步:后来陈少明将上述土地转让给果陇村村民庄若公

第四步:庄若松将该宗土地转让给李某生,通过申请,上 述宗地于 2000 年 11 月 23 日以"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名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 证号普府国有(2000) 字第拨 00278 号,批准面积 900 平方米。

第五步: 李某生将以"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名义取得 的土地, 分别卖给了林振记( 184.2 方: 20 万)、陈俊松( 228 方: 28 万)、黄畅明( 91.2 方: 9.6 万)、甘振武 (91.2 方: 9 万)、巫殷明( 136.8 方: 13.5 万)、王春盛 (187.2 方: 16.8 万)。 李某生出卖的这几块土地面积已经高达 918.6 平方米 , 也就是国家批准给"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的 900 平方米土 地, 已经被李某生全部卖出。 其中,格外让人注意的是,批准 给李某生 "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 司 "土地使用证的字号是普 府国有(2000)字第拨 00278 号、 (2000)字第拨 00280。这个 "拨"字代表的意思, 李某生自认为政府“划拨”给他的土地是 他的私有物, 可以随意买卖获利。

第 7 项的土地则是在前述第一步、第二步即卖给陈少明后, 陈少明又将地卖给了普宁市农村信用社,而李某生则通过以广 达北侧的土地 2.93 亩与普宁市农村信用社的土地 7.53 亩"置 换"。并将"置换"的土地面积 3330 平方米(折 5 亩), 卖给了 福建人林炳添、林炳煌、南山村村民陈俊松, 获利 170 万元。 好一个左手换右手, 随便一换, 小 200 万轻松到手。

根据《土地管理法》 (1988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乡(镇) 村企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持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 权限,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但《答复意见书》当中 并没有显示所谓的"1990 年原池尾镇政府征用集体土地 "经过 了县级人民政府的审批程序。更离谱的是:原池尾镇政府"统一 征用作为工业区使用"的土地 ,意然在村民个人之间倒了几次 手,最后落到了李某生的手上,被李某生以"普宁市生发制衣有 限公司"的名义变卖, 获利千万余元。

李某生 与普 宁 市农村信用社 的土地是如何 "置换 "的?这 种原始的"以物(地) 易物(地) "的交换方式, 是如何获得县 级 以上人 民政府及土地管理部 门 的批准 的 ? 如此 明 目张胆 的 窃取国家财富, 有必要深挖, 还受侵害的百姓一个真相。

三、 而深受其害的李某江所有的 0.225 亩责任田, 在未有 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被征收(至今未获相应补偿) ,并被李某 生的"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占为道路使用。

除了李某江是深受李某生其害, 上寮村还有 50 余户村民 均没有得到属于自己的宅基地房屋。

从 20 世纪 90 年代到 2019 年, 李某生的土地生意经没有 停止, 反而在其兄长李某贤的助力下, 做的“风生水起”。

2019 年,李某生又通过非法强占集体土地及个人责任田的方 式,在广东省揭阳市普宁市池尾街道长春路上寮小学东侧,无视普 宁市国土局协调土地执法部门下发的停工通知书,强占、强建高层 小产权楼房。 而该土地性质属于池尾街道上寮村集体土地及个人责

任田,李某生在未征得村及村民同意情况下, 私自占用,违建。但 不幸的是,直到今天,也未见到揭阳市及普宁市市委巡察组关于李 某生强抢土地的行为“作出相应处理”的意见得到落实。

由于普宁市土地局的对土地使用的不公开,而被李某生非 法侵占的文件从仅有的个别文件中了解到部分信息如下:

在 2005 年普宁市城镇建设管理局的(2005) 普城规字第 067 号《选址规划意见书》当中中写道:"该项目原为池尾企办 电影器材用地 2.7 亩和金丰照相器材用地 1.86 亩,于 98 年改 变给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见普国土字【 1998】 16 号), 现将 其中 2.94 亩改变给池尾农村信用合作社作为办公、综合楼用 地,余下 1.6 亩作为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用地。”也未查 询到最初使用土地的"原池尾企办电影器材"和"金丰照相器材 "两个单位的土地来源应具备的合法手续, 也未查到上述土地 从上寮村被国家依法征收的任何文件,该地块儿的村民至今也 未得到相应补偿。

目前,上述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所处位置的 1.6 亩土 地,正在办理相关的确权手续,但申办相关手续的土地权属申 请人却不是李某生或其所谓的普宁市生发制衣有限公司,而是 上察村的村民。这其中又发生了什么? 是李某生再次将地块倒 卖? 还是其根本就没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对于 50 多余户村 民的责任田无端端变成了道路,却未给兑现补偿等相关承诺等 相关问题, 还有涉及土地征收中的违法行为相关部门应予以彻查。

四、 李某生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 益, 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的刑事犯罪。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带身份性质的财产权, 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只能在集体 内部流转使用。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 所有。宅基地使用权是农民为建自有房屋对集体土地所享有的 占有、使用的权利, 其权利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享有本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转让给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侵害了本集体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寮村属地少人多,人均占有土地面积仅为 0.3 亩, 李某 生究竟有什么样的神通,可以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原本 属于上寮村集体所有的逾千平方的土地随意贱卖?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明确规定:"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 土地管理法规,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严重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 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 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 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同时, 由于普宁市自然资源局拒绝向村民提供 1990 年原 池尾镇政府征用上寮村片区土地的批文,以及李某生转让土地 行为所依据的相关批准文件,其在中间扮演了什么角色,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需要彻查。

综上所述 ,鉴于此,李某生及李某贤合伙倒卖国有土地的 行为,有关部门应当深究,揪出背后的靠山,还上寮村一片清 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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