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土地信息
农村土地网 > 土地贴吧 > 土地使用70年后无偿收回?

村委会

土地使用70年后无偿收回?

发表于:2011-01-17 16:08

2011年上海土地交易市场首拍在上周平淡落幕,但预申请须知中“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这一“史无前例”的规定,在业内又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在上海2010年2号预申请公告中,多数地块的预申请须知中都出现了这样的规定。更有甚者,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预申请须知》中显示,土地期满后的处理方法为“出让人无偿收回”——如出让面积3.56万平方米的罗店新镇A1-3商住地块。这些规定,在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均属首次。(《扬子晚报》1月16日)

国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如何处置的问题,至今一直没有一个圆满的答案,但是,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的规定,在全国是绝无仅有,这样的规定肯定是不近情理的。按照这个规定,公民辛辛苦苦存了一辈子的钱购买来的房子,往往不到70年就要被无偿收回,房产成为泡影,难道让老年公民都去往桥洞不成?

而且,上海有关部门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符合法律。《物权法》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正在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也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动续期。”因此,不管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是否要交纳延续的费用,但依据法律,都是可以续期,而不是像上海有关方面规定的那样——由政府“无偿收回”。

更重要的是,上海有关部门的规定,其实质上是对购房消费者的一次隐性的霸王合同,是违背法律对购房者的又一次潜在的利益剥夺。因为,从表面上看,土地使用权期满后由政府无偿收回,是政府有关部门与开发商在出让土地时规定的条款,但其实开发商对于政府这样的规定并不介意,因为开发商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最终是要建好房子卖给消费者,土地使用权期满后收回,对于他们的利益并不受影响。而真正受到影响的购房者却并不直接与政府签订期满“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条款,购房者无法直接向政府主张权利,只能哑口无言。这样的“霸王条款”作用于开发商身上,却巧妙地转嫁于了消费者,真是“杀人于无形”。

要消除这样的“霸王条款”,一方面,需要上级立法机关立刻启动违法审查程序,对上海有关部门违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及时撤消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的规定;另一方面,在我们国家的人均寿命不断提高,特别是一些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满即将到来之际,我们必须加快立法步伐,听取民众的意见,尽快出台法律,对住宅和非住宅土地使用权期满如何处置作出详细的规定,避免在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又出现新一轮疯狂征地拆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

发表回复